保障資料第1(1)原則訂明,資料使用者在收集個人資料時,必須是為了直接與其職能或活動有關的合法目的而收集;而就該目的而言,所收集的資料屬必需、足夠,但不超乎適度。
私隱專員公署認為核證參與者是否人類並不需要任何面容掃瞄或收集面容影像,只需要由「世界幣」營運點的職員在現場評核便可。此外,考慮到生物辨識資料屬敏感的個人資料,一旦被不當使用或洩露可導致嚴重後果,公署認為在有其他侵犯私隱程度較低的方式以核實參與者身分的情況下,為有關項目的目的而收集面容及虹膜影像並非必需,而且超乎適度,違反保障資料第1(1)原則的規定。
保障資料第1(2)原則訂明,個人資料須以合法及在有關個案的所有情況下屬公平的方法收集。
調查發現,「世界幣」的參與者需經註冊身分及被採集生物辨識資料才會收到有金錢價值的世界幣。
私隱專員公署認為「世界幣」不公平地收集個人資料。雖然「世界幣」有製備《私隱聲明》和《生物辨識資料同意書》,但這兩份文件於相關時間的內容不但欠缺中文版本,而且營運點的職員也不會向參與者解說或確認他們明白上述文件的內容,更不會告知參與者有關披露生物特徵資料的風險,又或解答參與者的問題。再者,根據調查所得,營運點的職員也不會在掃描前核實參與者是否已成年。因此整體而言,
「世界幣」並無向參與者提供足夠的資料,令參與者可以作出知情的選擇,又或是給予真實確切的同意。公署認為在上述情況下收集面容及虹膜影像屬不公平,違反保障資料第1(2)原則。
保障資料第1(3)原則訂明,資料使用者必須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在收集資料時或之前告知資料當事人所收集的資料將會用於甚麼目的、資料可能會轉移予甚麼類別的人士,以及資料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該資料或是可自願提供該資料。
私隱專員公署認為「世界幣」在香港收集參與者的個人資料時或之前未有清楚告知他們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他們是有責任或可自願提供其個人資料、資料可轉移予哪些類別的人士,以及其查閱和更正個人資料的權利和方式。再加上在相關時間「世界幣」的《私隱聲明》和《生物辨識資料同意書》欠缺中文版本。因此,公署認為「世界幣」並未向以中文為溝通語言的參與者提供《私隱條例》下的訂明資訊,
違反保障資料第1(3)原則。
保障資料第2(2)原則要求資料使用者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保持有的個人資料保留時間不超過達致原來目的實際所需的時間。
私隱專員公署認為「世界幣」純粹為訓練核實身分程序的人工智能模型,而保存參與者的面容及虹膜影像等高度敏感的生物辨識資料長達10年,並不合理。因此,公署認為「世界幣」過度保留參與者個人資料,違反保障資料第2(2)原則。
保障資料第5原則訂明,資料使用者須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確保任何人都能確定其在個人資料方面的政策及實務,以及獲告知資料使用者所持有的個人資料種類和使用於甚麼主要目的。
根據調查,在相關時間,
「世界幣」的《私隱聲明》並沒有提供中文版,對以中文為母語的參與者而言,私隱專員公署認為參與者無法清楚明白有關政策、行事常規、條款或細則,因此「世界幣」項目透明度不足,違反保障資料第5原則。
雖然「世界幣」項目最近提供《私隱聲明》的中文版,然而,目前仍沒有證據證明相關措施是否足夠及其有效性,符合保障資料第5原則的要求。
保障資料第6原則賦予資料當事人可要求查閲及改正自己的個人資料的權利。若資料使用者拒絕資料當事人提出的查閲或改正的要求,便要提供理由。
「世界幣」的《生物辨識資料同意書》表明「世界幣」項目可能會錯誤地認為某人之前已經註冊過,但它們目前沒有辦法讓用戶舉報懷疑的錯誤,可見
參與者未能行使查閱和改正個人資料的權利,這違反了保障資料第6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