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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新聞稿 - 27歲女子將寵物賣家「起底」被定罪及判刑

日期: 2024年2月15日

27歲女子將寵物賣家「起底」被定罪及判刑

西九龍裁判法院今日在27歲女子陳冬晴(被告)認罪下裁定她一項涉及「起底」的控罪罪名成立,法院於同日判處被告監禁兩星期、緩刑三年,並罰款港幣500元。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私隱專員)鍾麗玲歡迎法庭裁決。
 
私隱專員鍾麗玲指出:「市民應循合法途徑處理糾紛,將他人『起底』,無助解決任何問題,相反往往只會使衝突升級。再者,『起底』屬嚴重罪行,違例者一經定罪,可被處即時監禁。」

個案背景
 
被告曾於2022年尾向事主購買三隻小貓,被告其後因當中一隻小貓出現健康問題向事主提出退款,但二人因金額方面未能達成共識而出現糾紛。2023年5月,被告在一個社交媒體平台的公開群組發布了一條包含事主個人資料的帖文,並對事主作出負面的評論和指控。被披露的個人資料包括事主的中文姓名、照片、部分手提電話號碼及曾居住的地區。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專員公署)於2023年11月16日拘捕被告。根據律政司的法律意見,私隱專員公署於2024年1月25日就被告的「起底」行為落案起訴她一項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第64(3A)條「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的罪行
 
今日的法庭聆訊
 
被告於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裁定罪名成立,即被告於2023年5月,在沒有得到事主的同意下,在一個社交媒體平台的公開群組披露了事主的個人資料,意圖對事主或其家人造成指明傷害,或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對事主或其家人造成指明傷害。
 
相關的法例條文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A)條,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a)  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b)  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披露者即屬犯罪。
 
任何人違反第64(3A) 條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被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
 
根據《私隱條例》第64(6)條,指明傷害就某人而言,指 ——
          (a)  對該人的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
          (b)  對該人的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
          (c)  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或
          (d)  該人的財產受損。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