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今日在42歲男子黃灝龍(被告)認罪下裁定他兩項涉及「起底」的控罪罪名成立,法院於同日判處被告監禁兩個月,緩刑兩年。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私隱專員)鍾麗玲歡迎法庭裁決。
私隱專員鍾麗玲指出:「市民應循合法途徑處理糾紛,將他人『起底』,無助解決任何問題,相反往往只會使衝突升級。再者,『起底』屬嚴重罪行,違例者一經定罪,可被處即時監禁,最高可被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五年。」
個案背景
事主曾於2020年與另一名人士發生金錢糾紛。至2022年9月及12月,被告在一個社交媒體平台的個人帳戶內發布了共兩條包含事主個人資料的訊息,要求事主還款。事主被披露的個人資料包括英文姓名、手提電話號碼、相片及香港身份證副本,從中可以看到事主的中文姓名、英文姓名、香港身份證號碼、出生日期、性別,以及事主的照片等。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專員公署)於2023年7月27日拘捕被告。根據律政司的法律意見,私隱專員公署於2023年12月29日就被告的「起底」行為落案起訴他共兩項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第64(3A)條「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的罪行。
今日的法庭聆訊
被告於今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所有控罪,被裁定罪名成立,即被告於2022年9月及12月,在沒有得到事主的同意下,在一個社交媒體平台的個人帳戶內先後兩次披露了事主的個人資料,意圖對事主或其家人造成指明傷害,或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對事主或其家人造成指明傷害。
相關的法例條文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A)條,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a) 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b) 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披露者即屬犯罪。
任何人違反第64(3A) 條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被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
根據《私隱條例》第64(6)條,指明傷害就某人而言,指 ——
(a) 對該人的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
(b) 對該人的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
(c) 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或
(d) 該人的財產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