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年11月28日
30歲女子涉嫌「起底」鄰居夫婦
被私隱專員公署拘捕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專員公署)今日在港島區拘捕一名30歲中國籍女子。被捕人士涉嫌在未經兩名資料當事人的同意下披露了他們的個人資料,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第64(3A)條的規定。
調查顯示,兩名事主是夫婦,被捕人士是他們的鄰居,兩戶素有積怨。2022年3月,兩名事主與被捕人士因事發生爭執,期間被捕人士以手提電話錄影兩名事主。翌日至2022年5月期間,有人在一個社交媒體平台的兩個公開群組先後發布了四條包含兩名事主個人資料的帖文,該些帖文附有上述的錄影片段,並對兩名事主作出負面的評論和指控。被披露的個人資料包括兩名事主的中文姓名、住址及照片,而上述片段中亦載有他們的容貌。
被捕人士現正被扣留調查,私隱專員公署會繼續調查案件。
私隱專員公署提醒市民,不應因為私人恩怨而將他人「起底」,「起底」無助解決任何問題,相反往往只會使衝突升級。再者,「起底」屬嚴重罪行,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五年。
相關的法例條文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A)條,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a) 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b) 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披露者即屬犯罪。
任何人違反第64(3A) 條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被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C)條,如——
(a) 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i) 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ii) 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及
(b) 該項披露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披露者即屬犯罪。
任何人違反第64(3C) 條所訂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被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五年。
根據《私隱條例》第64(6)條,指明傷害就某人而言,指 ——
(a) 對該人的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
(b) 對該人的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
(c) 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或
(d) 該人的財產受損。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