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年10月12日
24歲男子涉嫌「起底」警務人員及其家人
被私隱專員公署拘捕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專員公署)今日在九龍拘捕一名24歲中國籍男子。被捕人士涉嫌在未經事主及其家人的同意下披露了他們的個人資料,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第64(3A)條的規定。
事主是一名警務人員,在2019年曾參與警方的一次拘捕行動,並因此在事後被人「起底」。2023年7月,有專頁在一個社交媒體平台上發文,聲稱懸紅「通緝」事主。同日,有人回覆上述發文,先後針對事主及其家人發布兩張自製「通緝公告」,當中載有事主及其家人的個人資料,以及列出數項虛構事主及其家人涉及的罪名。被披露的個人資料包括事主及兩位家人的部分中文姓名及多張照片,其中一張照片顯示了事主的職業及職級。
被捕人士現正被扣留調查,私隱專員公署會繼續調查案件。
私隱專員公署提醒市民,上載或轉載「起底」訊息都會干犯『起底』罪行。若公眾人士響應一些網上呼籲「起底」的行動,而在沒有當事人同意下披露他們的個人資料,也可構成「起底」罪行,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五年,公署呼籲公眾人士切勿以身試法。
相關的法例條文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A)條,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a) 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b) 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披露者即屬犯罪。
任何人違反第64(3A) 條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被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C)條,如——
(a) 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i) 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ii) 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及
(b) 該項披露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披露者即屬犯罪。
任何人違反第64(3C) 條所訂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被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五年。
根據《私隱條例》第64(6)條,指明傷害就某人而言,指 ——
(a) 對該人的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
(b) 對該人的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
(c) 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或
(d) 該人的財產受損。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