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年9月25日
59歲事務律師涉嫌「起底」大律師
被私隱專員公署拘捕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專員公署)今日在港島拘捕一名59歲中國籍男子。被捕人士涉嫌在未經一名大律師的同意下披露了他的個人資料,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第64(3A)條的規定。
調查顯示,被捕人士是一名事務律師,曾委託事主為一宗訴訟案件作法律代表,其後被捕人士只向事主支付小部分費用,被捕人士所屬的律師事務所在2022年9月收到事主的投訴,其後向事主支付欠款並將被捕人士辭退。2022年9月至2023年4月期間,有人分別在兩個社交媒體平台的多個個人帳戶內先後發布了74條包含事主個人資料的訊息,並對事主作出負面的評論。事主被披露的個人資料包括中文姓名、英文姓氏及別名、照片、職業、其事務所的網址及香港身份證副本,從中可以看到事主的中文姓名、英文姓名、香港身份證號碼、出生日期、性別,以及事主的照片等。
被捕人士現正被扣留調查,私隱專員公署會繼續調查案件。
私隱專員公署提醒市民,不要因為私人糾紛而將他人「起底」,而身份證載有屬敏感的個人資料,隨意或惡意在未經當事人的同意下披露或轉載身份證副本,可以構成「起底」罪行。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五年。
相關的法例條文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A)條,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a) 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b) 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披露者即屬犯罪。
任何人違反第64(3A) 條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被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C)條,如——
(a) 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i) 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ii) 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及
(b) 該項披露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披露者即屬犯罪。
任何人違反第64(3C) 條所訂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被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五年。
根據《私隱條例》第64(6)條,指明傷害就某人而言,指 ——
(a) 對該人的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
(b) 對該人的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
(c) 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或
(d) 該人的財產受損。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