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專員公署)今日在九龍拘捕一名30歲中國籍女子。被捕人士涉嫌在未經兩名資料當事人的同意下披露了兩人的個人資料,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第64(3A)條的規定。
調查顯示,男事主與被捕人士正辦理離婚手續,二人分居後男事主認識了女事主並開始交往。2023年4月期間,有人在一個社交媒體平台上以女事主的個人資料開設兩個公開帳戶,並發布多條包含兩名事主個人資料的訊息,及對他們作出負面的評論。相關訊息中,男事主被披露的個人資料包括中文姓名、別名、居住屋苑名稱、工作區域、職業及照片,而女事主被披露的個人資料則包括中英文姓名、別名、匿稱、工作地點、公司名稱、職業、其職業牌照號碼及照片。
被捕人士現正被扣留調查,私隱專員公署會繼續調查案件。
私隱專員公署提醒市民,不應因為私人恩怨而將他人「起底」,「起底」無助解決任何問題,相反往往只會使衝突升級。再者,「起底」屬嚴重罪行,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五年。
相關的法例條文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A)條,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a) 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b) 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披露者即屬犯罪。
任何人違反第64(3A) 條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被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C)條,如——
(a) 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i) 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ii) 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及
(b) 該項披露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披露者即屬犯罪。
任何人違反第64(3C) 條所訂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被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五年。
根據《私隱條例》第64(6)條,指明傷害就某人而言,指 ——
(a) 對該人的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
(b) 對該人的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
(c) 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或
(d) 該人的財產受損。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