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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新聞稿 - 内地《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辦法》明生效

日期: 2023年5月31日

内地《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辦法》明生效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專員公署)留意到,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網信辦)發布的《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辦法》(《標準合同辦法》)將於明日(6月1日)生效。
 
隱專員公署提醒在內地開展業務的香港企業及機構,尤其是個人信息出境規模較小的企業及機構,例如中小企,如符合《標準合同辦法》所訂明的情形,可能須通過訂立標準合同,並向企業所在地省級網信部門備案,方可開展個人信息出境活動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指出︰「《標準合同辦法》明日起實施,雖然已經開展的個人信息出境活動的企業或機構可在《標準合同辦法》實施起計六個月內,即20231130日或之前,完成整改,但亦建議有關企業或機構盡早評估相關法規對其個人信息出境活動的影響,作出適時的跟進和(如有需要)尋求專業意見,以符合《標準合同辦法》的相關要求。」
 
具體而言,《標準合同辦法》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當中包括企業或機構)如同時符合以下情況,可通過訂立標準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並於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前開展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
  • 非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
  • 處理個人信息不滿100萬人的;
  • 自上年11日起累計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不滿10萬人的;及
  • 自上年11日起累計向境外提供敏感個人信息不滿一萬人的。
相關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嚴格按照《標準合同辦法》附件的標準合同範本訂立,並在標準合同生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級網信部門備案。
 
值得注意的是,個人信息處理者不得採取數量拆分等手段,將依法應當通過出境安全評估的個人信息通過訂立標準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
 
至於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當中包括重點評估以下事項:
  • 個人信息處理者和境外接收方處理個人信息的目的、範圍、方式等的合法性、正當性、必要性;
  • 出境個人信息的規模、範圍、種類、敏感程度,個人信息出境可能對個人信息權益帶來的風險;
  • 境外接收方承諾承擔的義務,以及履行義務的管理和技術措施、能力等能否保障出境個人信息的安全;
  • 個人信息出境後遭到篡改、破壞、洩露、丟失、非法利用等的風險,個人信息權益維護的渠道是否通暢等;
  • 境外接收方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個人信息保護政策和法規對標準合同履行的影響;及
  • 其他可能影響個人信息出境安全的事項。
按此參閱《標準合同辦法》全文及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範本。網信辦亦於昨日(530日)發了《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備案指南》,就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備案方式、備案流程、備案材料等具體要求作出了說明。請按此瀏覽。

背景資料

內地《個人信息保護法》列明,個人信息處理者如需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須先自行作出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取得當事人的單獨同意,以及具備指明條件,當中包括通過國家網信部門組織的安全評估、按照國家網信部門的規定經專業機構進行個人信息保護認證、或按照國家網信部門組織制定的標準合同與境外接收方訂立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而《標準合同辦法》明確了個人信息處理者通過訂立標準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應當同時符合的情形,並提供了標準合同範本。
 
《標準合同辦法》乃根據内地的《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規而制定,以規範個人信息出境活動,保護個人信息權益,保障個人信息跨境安全、自由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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