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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新聞稿 - 43歲男子因商業糾紛涉嫌「起底」被私隱專員公署拘捕

日期: 2023年5月18日

43歲男子因商業糾紛涉嫌「起底」被私隱專員公署拘捕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專員公署)今日在新界區拘捕一名43歲中國籍男子。被捕人士涉嫌在未經資料當事人的同意下披露了他的個人資料,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第64(3A)條的規定。
 
調查顯示,被捕人士與事主原為商業合作夥伴,被捕人士其後在2021年底退出合夥,但與事主就股份買賣出現糾紛。2022年12月,有人在一個社交媒體平台上發布了兩條包含事主個人資料的訊息,並對事主作出負面的評論。其後於2023年1月,再有人分別向事主的前鄰居郵遞了一封包含事主個人資料的信件,以及向事主女兒就讀的學校郵遞了四封包含事主與其妻女個人資料的信件,對事主作出類似的負面評論。整體而言,被披露的個人資料包括事主的中文姓名、居住屋苑名稱、部份香港身份證號碼、事主與妻子的照片,以及事主女兒的中文姓名及就讀班級等。
 
被捕人士獲准保釋,私隱專員公署會繼續調查案件。
 
私隱專員公署提醒市民,「起底」屬嚴重罪行,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五年。《私隱條例》在現實及網上世界同樣適用,市民在現實或網上世界披露他人的個人資料前,同樣都要三思,以免觸犯法例。
 
相關的法例條文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A)條,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a) 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b) 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披露者即屬犯罪。

任何人違反第64(3A)條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被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C)條,如——

(a) 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i) 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ii) 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及
(b) 該項披露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披露者即屬犯罪。
 
任何人違反第64(3C) 條所訂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被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

根據《私隱條例》第64(6)條,指明傷害就某人而言,指 ——

(a) 對該人的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
(b) 對該人的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
(c) 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或
(d) 該人的財產受損。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