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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新聞稿 - 37歲男子將外傭中介「起底」被定罪及判刑

日期: 2023年5月17日

37歲男子將外傭中介「起底」被定罪及判刑

沙田裁判法院今日在37歲男子許錦發(被告)認罪下裁定他一項涉及「起底」的控罪罪名成立,法院於同日判處被告監禁四星期,緩刑18個月。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歡迎法庭裁決。
 
鍾麗玲指出:「市民應循合法途徑處理糾紛,將他人『起底』,無助解決任何問題,相反往往只會使衝突升級。再者,『起底』屬嚴重罪行,違例者一經定罪,可被處即時監禁,最高可被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五年。」
 
個案背景
 
事主經營外傭中介服務,被告於2021年曾透過事主聘請外傭,事主與被告其後因外傭無法來港工作而就合約事宜發生金錢糾紛。及至2022年4月,被告在一個社交媒體平台上先後發布三條訊息,披露事主的個人資料,包括中文姓名、英文姓名、曾就讀的學校名稱、事主的相片,以及事主的業務名稱和地址等,並對事主作出負面的評論及指控。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於2022年10月13日拘捕被告。根據律政司的法律意見,被告於2023年4月20日就其「起底」行為被落案起訴一項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第64(3C)條「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而該披露造成指明傷害」的罪行。
 
今日的法庭聆訊
 
被告於今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裁定罪名成立,即被告於2022年4月7日及8日,在沒有得到事主的同意下,在一個社交媒體平台上先後三次披露了事主的個人資料,意圖對事主或她的家人造成指明傷害,或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對事主或她的家人造成指明傷害,而披露導致事主蒙受指明傷害。
 
 
相關的法例條文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C)條,如——

(a) 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i) 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ii) 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及
(b) 該項披露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披露者即屬犯罪。
 
任何人違反第64(3C) 條所訂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被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

根據《私隱條例》第64(6)條,指明傷害就某人而言,指 ——

(a) 對該人的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
(b) 對該人的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
(c) 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或
(d) 該人的財產受損。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