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新聞稿

新聞稿 - 因租務糾紛涉嫌「起底」 兩男被捕

日期: 2023年3月9日

因租務糾紛涉嫌「起底」 兩男被捕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專員公署)今日在港島區拘捕兩名男子。兩名被捕人士涉嫌在未經兩名資料當事人的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第64(3A)條的規定。
 
調查顯示,在第一宗個案,一名40歲的被捕人士於20227月將一個住宅單位租予事主,其後雙方發生租務糾紛,事主於同年9月解除租約並遷出單位。不久後,有人20229先後兩次在社交媒體平台的群組(「該群組」)中發布包含事主個人資料的訊息,並對事主作出負面的評論。事主被披露的個人資料包括英文姓名(只略去了其中一個字母)、中文姓氏、部份香港身份證號碼、工作地點及僱主名稱等。
 
在第二宗個案,一名42歲的被捕人士於202112月將一個住宅單位租予另一名事主,其後因雙方發生租務糾紛,事主遂於20231月遷出單位。事主其後發現有人於202211月至20232月期間,先後四次在該群組中發布包含事主個人資料的訊息,並對事主作出負面的評論。該事主被披露的個人資料包括中英文姓名、部份香港身份證號碼、出生日期及職業等。
 
兩名被捕人士現正被扣留調查,私隱專員公署會繼續調查案件。

相關的法例條文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A)條,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a) 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b) 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披露者即屬犯罪。

任何人違反第64(3A)條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被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C)條,如——

(a) 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i) 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ii) 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及
(b) 該項披露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披露者即屬犯罪。
 
任何人違反第64(3C) 條所訂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被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

根據《私隱條例》第64(6)條,指明傷害就某人而言,指 ——

(a) 對該人的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
(b) 對該人的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
(c) 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或
(d) 該人的財產受損。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