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早前在36歲女子岑溱蕎(被告)認罪下裁定她14項涉及「起底」的控罪罪名成立。法庭經考慮相關報告後,於今日(2023年3月8日)判處被告監禁兩個月,緩刑兩年。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歡迎法庭裁決。
鍾麗玲指出:「市民應循合法途徑處理糾紛,將他人『起底』,無助解決任何問題,相反往往只會使衝突升級。再者,『起底』屬嚴重罪行,違例者一經定罪,可被處即時監禁,最高可被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
這宗案件是自2021年10月8日「起底」新條文生效後,第二宗因違反相關規定被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專員公署)檢控,而被法庭判刑的案件。
個案背景
被告從事網上買賣活動,事主曾是其供應商,二人之間的商業關係其後演變成金錢糾紛。2021年12月期間,被告在一個社交媒體平台14個不同的群組中發文,聲稱有人騙財,文中披露了事主與她丈夫的個人資料。被披露的個人資料包括事主與她丈夫的中文姓名、相片,以及事主的電話號碼。
私隱專員公署於2022年7月26日拘捕被告。根據律政司的法律意見,私隱專員公署於2022年12月7日就被告的「起底」行為落案起訴她共14項罪行。被告於2023年2月1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所有控罪,被裁定罪名成立,即被告於2021年12月18日至19日期間,在沒有得到事主與她丈夫的同意下,在一個社交媒體平台14個不同的群組中披露了他們的個人資料,意圖對他們或他們的家人造成指明傷害,或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對他們或他們的家人造成指明傷害,違反了《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第64(3A)條「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的規定。
相關的法例條文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A)條,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a) 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b) 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披露者即屬犯罪。
任何人違反第64(3A)條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被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
根據《私隱條例》第64(6)條,指明傷害就某人而言,指 ——
(a) 對該人的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
(b) 對該人的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
(c) 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或
(d) 該人的財產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