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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新聞稿 - 42歲男子涉嫌「起底」被私隱專員公署拘捕

日期: 2023年2月24日

42歲男子涉嫌「起底」被私隱專員公署拘捕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專員公署)今日在新界區拘捕一名42歲中國籍男子。被捕人士涉嫌在未經資料當事人的同意下披露了她的個人資料,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第64(3A)條的規定。
 
調查顯示,事主與被捕人士相識,事緣於20222月,就一些內地物業買賣,在被捕人士的要求下,事主將自己的身份證明文件及數份關於她購買物業的文件等交予被捕人士,以便被捕人士代事主向地產代理公司追討款項。不久後,事主懷疑自己被被捕人士所騙,遂嘗試阻止被捕人士處理她的物業。及後,於20225月,有人先後兩次在一個網上平台發布包含事主個人資料的訊息,並對事主作出負面的評論。訊息中還夾附事主及其女兒的照片,以及事主的內地物業文件。事主被披露的個人資料包括事主的中文姓名、香港身份證號碼、回鄉證號碼、性別、出生日期、住址、部份手提電話號碼,以及她持有的內地物業的地址。
 
被捕人士獲准保釋,私隱專員公署會繼續調查案件。
 
私隱專員公署提醒市民,「起底」屬嚴重罪行,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私隱條例》亦適用於網上世界,市民在網上或社交媒體平台發布或轉載「起底」訊息前,都要三思,以免觸犯法例。


相關的法例條文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A)條,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a) 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b) 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披露者即屬犯罪。

任何人違反第64(3A)條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被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C)條,如——

(a) 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i) 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ii) 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及
(b) 該項披露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披露者即屬犯罪。

任何人違反第64(3C)條所訂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被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

根據《私隱條例》第64(6)條,指明傷害就某人而言,指 ——

(a) 對該人的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
(b) 對該人的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
(c) 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或
(d) 該人的財產受損。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