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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新聞稿 - 一名中醫師被判直接促銷罪成私隱專員歡迎裁決

日期: 2023年2月10日

一名中醫師被判直接促銷罪成
私隱專員歡迎裁決

東區裁判法院今日210日)一名中醫師(被告)認罪下裁定她兩項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直接促銷的罪行罪名成立。警方較早前於202210月落案起訴被告相關罪行被告今天承認違反《私隱條例》第35C(1)條及第35F(1)條的控罪,即她於202012月在未有採取所需步驟通知當事人及取得她的同意下,使用當事人向另一診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向她發出直接促銷訊息;亦在首次使用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時,未有告知當事人有權要求被告在不收費的情況下,停止使用她的個人資料。被告每項控罪分別被判罰款港幣2,000元,共被判罰款港幣4,000元。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私隱專員)鍾麗玲歡迎法庭裁決。
 
私隱專員指出:「資料使用者(不論是個人或公私營機構)擬進行任何產品或服務類別的直接促銷時,必須先獲得資料當事人的同意,方可使用其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此外,在首次使用他人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時,亦應告知當事人有權在不收費的情況下,要求停止在直接促銷中使用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否則資料使用者便可能要負上刑事責任。」
 
個案背景
 
個案源於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專員公署)在2020年12月所接獲的一宗投訴。
 
投訴人是一間中醫診所(該診所)的病人,她於2015年向該診所提供個人資料,被告亦曾是該診所的中醫師,但投訴人從未向被告問症。其後,於2020年12月4日,投訴人收到被告的WhatsApp訊息,自稱為該診所的前中醫師,向投訴人發送她的工作名片,宣傳她新任職診所的中醫藥服務。投訴人認為被告在未經她同意的情況下,使用她向該診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向她發出直接促銷訊息,遂向私隱專員公署作出投訴。
 
私隱專員公署對投訴作初步處理後,認為事件涉及違反《私隱條例》直接促銷罪行,故將個案轉介予警方作刑事調查及考慮起訴。
 
相關的法例條文
 
根據《私隱條例》第35C(1)條的規定,資料使用者如擬在直接促銷中使用當事人的個人資料,須採取一系列指明行動,包括告知當事人,資料使用者擬如此使用有關個人資料;及須收到當事人的同意,否則不得如此使用該資料;並告知資料使用者擬使用哪一種類的個人資料、將會進行促銷的貨品或服務類別;並提供回應途徑,讓資料當事人表明同意。
 
《私隱條例》第35F(1)條亦訂明,資料使用者在首次使用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時,須告知當事人他有權要求資料使用者,在不收費的情況下,停止在直接促銷中使用有關資料。
 
違反第35C(1)條及第35F(1)條的規定均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罪行最高刑罰是罰款港幣50萬元及監禁三年。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