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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 29歲男子涉嫌貼「起底」街招 被私隱專員公署拘捕

日期: 2023年2月1日

29歲男子涉嫌貼「起底」街招 被私隱專員公署拘捕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專員公署)今日在九龍區拘捕一名29歲中國籍男子。被捕人士涉嫌在未經兩名資料當事人的同意下披露了兩人的個人資料,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第64(3A)條的規定。
 
調查顯示,女事主於20223月委託被捕人士的建築工程公司為兩名事主的住宅單位進行裝修工程。其後20227月,雙方就工程進度及裝修款項出現糾紛。不久後,有人在該單位所處大廈附近多處張貼街招,向兩名事主追討有關工程所欠費用。街招上披露的個人資料包括兩名事主的中文姓氏、該單位的地址,以及兩人被遮去眼睛的合照。
 
被捕人士獲准保釋,私隱專員公署會繼續調查案件。
 
私隱專員公署提醒市民,「起底」屬嚴重罪行,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市民在披露他人的個人資料前,都要三思,以免觸犯法例。

相關的法例條文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A)條,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1. 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2. 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披露者即屬犯罪。

任何人違反第64(3A)條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被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C)條,如——
  1. 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1. 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2. 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及
  1. 該項披露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披露者即屬犯罪。

任何人違反第64(3C)條所訂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被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

根據《私隱條例》第64(6)條,指明傷害就某人而言,指 ——
  1. 對該人的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
  2. 對該人的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
  3. 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或
  4. 該人的財產受損。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