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今日(2023年2月1日)在36歲女子岑溱蕎(被告)認罪下裁定她14項涉及「起底」的控罪罪名成立。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專員公署)於2022年12月落案起訴被告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第64(3A)條「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共14項罪行。被告今天承認所有控罪,即她於2021年12月期間在一個社交媒體平台約14個不同的群組中,在沒有得到當事人的同意下,披露了事主與她丈夫的個人資料,意圖對他們或他們的家人造成指明傷害,或罔顧相關披露是否會對他們或他們的家人造成指明傷害。
這宗案件是自2021年10月8日「起底」新條文生效後,第三宗因違反相關規定而被定罪的案件。
個案背景
被告從事網上買賣活動,事主曾是其供應商,二人之間的商業關係其後演變成金錢糾紛。2021年12月期間,被告在一個社交媒體平台約14個不同的群組中發文,聲稱有人騙財,文中披露了事主與她丈夫的個人資料。被披露的個人資料包括中文姓名、相片,以及事主的電話號碼。私隱專員公署於2022年7月26日拘捕被告。根據律政司法律意見,於2022年12月7日就被告的「起底」行為落案起訴她共14項罪行。
本日的法庭聆訊
被告今天(2023年2月1日)在沙田裁判法院的聆訊中承認全部14項控罪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法院將案件押後至3月8日判刑,以待索取相關報告,期間被告獲准保釋。
相關的法例條文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A)條,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a) 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b) 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披露者即屬犯罪。
任何人違反第64(3A) 條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被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
根據《私隱條例》第64(6)條,指明傷害就某人而言,指 ——
(a) 對該人的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
(b) 對該人的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
(c) 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或
(d) 該人的財產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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