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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 52歲女子涉嫌貼「起底」街招 被私隱專員公署拘捕

日期: 2023年1月10日

52歲女子涉嫌貼「起底」街招 被私隱專員公署拘捕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專員公署)今日在新界區拘捕一名52歲中國籍女子。被捕人士涉嫌在未經資料當事人的同意下披露了她的個人資料,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第64(3A)條的規定。
 
調查顯示,事主與被捕人士在2019年至2021年間曾在一間學校共事其後因工作結怨20227月, 有人兩次在該學校周邊張貼街招,當中披露了事主的香港身份證副本,並作出針對事主的負面評論 案中被披露的個人資料包括事主的中英文姓名、香港身份證號碼、出生日期及照片。
 
被捕人士獲准保釋,私隱專員公署會繼續調查案件。
 
私隱專員公署提醒市民,身份證載有屬敏感的個人資料,隨意或惡意在未經當事人的同意下披露身份證副本,可以構成「起底」罪行。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

相關的法例條文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A)條,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a) 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b) 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披露者即屬犯罪。
 
任何人違反第64(3A) 條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被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
 
根據《私隱條例》第64(6)條,指明傷害就某人而言,指 ——
 
(a) 對該人的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
(b) 對該人的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
(c) 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或
(d) 該人的財產受損。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