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專員公署)今日落案起訴一名31歲中國籍男子(被告)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第64(3A)條「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一項罪行。案件將於2023年1月5日上午在粉嶺裁判法院首次提堂。被告正在保釋中。
案件背景
調查顯示,被告與事主曾在一家公司共事,其後因工作結怨,被告最終被公司解僱。其後於2021年10月中,有人將事主的個人資料,包括他的中文姓名、手提電話號碼、曾居住屋苑的名稱、僱主名稱及事主過往事跡等,發布到社交媒體平台上。私隱專員公署於2022年9月2日拘捕被告。
相關的法例條文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A)條,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a) 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b) 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披露者即屬犯罪。
任何人違反第64(3A) 條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被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
根據《私隱條例》第64(6)條,指明傷害就某人而言,指 ——
(a) 對該人的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
(b) 對該人的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
(c) 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或
(d) 該人的財產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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