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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新聞稿 - 新「起底」罪行的首次判刑

日期: 2022年12月15日

新「起底」罪行的首次判刑

沙田裁判法院早前於2022106日,在27歲男子何牧華(被告)認罪下裁定他七項涉及「起底」的控罪罪名成立。法庭經考慮相關報告後,於今日(20221215日)判處被告監禁八個月。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私隱專員)鍾麗玲歡迎法庭裁決。
 
私隱專員指出:「市民應循合法途徑處理糾紛,將他人『起底』,無助解決任何問題,相反往往只會使衝突升級。再者,『起底』屬嚴重罪行,違例者一經定罪,可被處即時監禁,最高可被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
 
個案背景
 
被告與事主曾短暫交往,但不久後分手。其後,被告於2021年10月19至26日期間,在沒有得到事主的同意下,先後於四個不同社交媒體平台上披露事主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相片、住址、私人及辦公室電話號碼、公司名稱及職位。被告亦在當中三個平台冒認事主開設帳戶。相關訊息亦指事主歡迎其他人到她的住址找她。不少陌生人之後聯絡事主,意圖交友。
 
私隱專員公署於2022年6月22日拘捕被告。根據律政司法律意見,私隱專員公署於2022年8月17日就被告的「起底」罪行落案起訴被告共七項罪行。被告於2022年10月6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所有控罪,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即他於2021年10月19日至26日期間,在沒有得到事主的同意下,在四個社交媒體平台上披露了她的個人資料,意圖對她或她的家人造成指明傷害,或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對她或她的家人造成指明傷害,違反了《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第64(3A)條「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的規定。
 
相關的法例條文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A)條,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a) 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b) 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披露者即屬犯罪。
 
任何人違反第64(3A) 條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被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
 
根據《私隱條例》第64(6)條,指明傷害就某人而言,指 ——
 
(a) 對該人的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
(b) 對該人的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
(c) 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或
(d) 該人的財產受損。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