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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新聞稿 - 32歲男子網上「起底」被定罪

日期: 2022年12月13日

32歲男子網上「起底」被定罪

西九龍裁判法院今天裁定32歲男子葉駿軒(被告)兩項涉及「起底」的控罪罪名成立。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私隱專員)鍾麗玲歡迎法庭裁決。這宗案件是自2021108日「起底」新條文生效後,第二宗因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有關「起底」刑事罪行而被定罪的案件。
 
個案背景
 
被告因為與兩名事主發生金錢糾紛,於2021年10月19日至20日期間在一個社交媒體平台的兩個不同群組上,在沒有兩名事主的同意下,披露了兩名事主的姓名、住址及僱主名稱,以及在其中一個群組上披露其中一名事主的手提電話號碼。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專員公署)於2021年12月13日拘捕被告,為「起底」新條文生效後,首宗拘捕行動。
 
根據律政司的法律意見,私隱專員公署於2022年5月20日就被告的兩次「起底」行為,落案起訴被告。
 
今天的法庭聆訊
 
被告今天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違反《私隱條例》第64(3A)條「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及一項違反《私隱條例》第64(3C)條「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導致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的控罪罪名成立,即他於2021年10月19日至20日期間在社交媒體平台上披露了兩名事主的個人資料,有關披露沒有得到事主的同意,意圖對事主或其家人造成指明傷害,或罔顧是否會對事主或其家人造成指明傷害,而披露導致其中一名事主蒙受指明傷害。法院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3日判刑,以待索取相關報告,期間被告獲准保釋。
 
私隱專員鍾麗玲提醒市民,應循合法渠道處理金錢糾紛,將他人「起底」並不是解決問題的方法,相反往往只會令衝突升級。再者,「起底」屬嚴重罪行,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
 
相關的法例條文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A)條,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a) 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b) 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披露者即屬犯罪。
 
任何人違反第64(3A) 條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被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C)條,如——
 
(a) 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i) 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ii) 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及
(b) 該項披露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披露者即屬犯罪。
 
任何人違反第64(3C) 條所訂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被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
 
根據《私隱條例》第64(6)條,指明傷害就某人而言,指 ——
 
(a) 對該人的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
(b) 對該人的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
(c) 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或
(d) 該人的財產受損。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