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專員公署)今日在新界北拘捕一名48歲中國籍男子。被捕人士涉嫌在未經資料當事人的同意下披露了她的個人資料,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第64(3A)條的規定。
調查顯示,事主是一位兼職工作人士,而被捕人士從事臨時僱員中介服務,事發前被捕人士向事主提供不同食肆的臨時工作。於2022年10月,事主與被捕人士就發放薪金及工作編配事宜發生糾紛。其後,有人透過即時通訊軟件向其他人士發布了事主的個人資料,並備註表示將永不錄用事主。案中被披露的個人資料包括事主的中文姓名、英文姓名、手提電話號碼,以及一張略去了部份內容的身份證副本,從中可以看到事主的中文姓名、英文姓名、身份證號碼、性別,以及事主的照片等。
被捕人士獲准保釋,私隱專員公署會繼續調查案件。
私隱專員公署提醒市民,「起底」屬嚴重罪行。身份證載有屬敏感的個人資料,隨意或惡意在網上或社交媒體平台於未經資料當事人的同意下披露或轉載身份證副本,可以構成「起底」罪行。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
相關的法例條文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A)條,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a) 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b) 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披露者即屬犯罪。
任何人違反第64(3A) 條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被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C)條,如——
(a) 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i) 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ii) 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及
(b) 該項披露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披露者即屬犯罪。
任何人違反第64(3C) 條所訂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被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
根據《私隱條例》第64(6)條,指明傷害就某人而言,指 ——
(a) 對該人的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
(b) 對該人的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
(c) 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或
(d) 該人的財產受損。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