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專員公署)今日在九龍西拘捕一名37歲中國籍男子。被捕人士涉嫌在未經資料當事人的同意下披露了她的個人資料,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第64(3A)條的規定。
調查顯示,受害人經營外傭中介服務,被捕人士於2021年曾透過受害人聘請外傭,受害人與被捕人士其後因外傭無法來港工作而就合約事宜發生金錢糾紛。及至2022年4月,有人在一個社交媒體平台上先後發布三條訊息,披露受害人的個人資料,包括中文姓名、英文姓名、曾就讀的學校名稱、受害人的相片,以及受害人的業務名稱和地址,並對受害人作出負面的評論及指控。
被捕人士現正被扣留調查,私隱專員公署會繼續調查案件。
私隱專員公署提醒市民,「起底」屬嚴重罪行,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私隱條例》亦適用於網上世界,市民在網上或社交媒體平台發布或轉載「起底」訊息前,都要三思,以免觸犯法例。
相關的法例條文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A)條,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a) 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b) 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披露者即屬犯罪。
任何人違反第64(3A) 條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被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C)條,如——
(a) 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i) 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ii) 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及
(b) 該項披露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披露者即屬犯罪。
任何人違反第64(3C) 條所訂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被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
根據《私隱條例》第64(6)條,指明傷害就某人而言,指 ——
(a) 對該人的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
(b) 對該人的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
(c) 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或
(d) 該人的財產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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