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今日(2022年10月6日)在27歲男子何牧華(被告)認罪下裁定他7項涉及「起底」的控罪罪名成立。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專員公署)早前於8月落案起訴被告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第64(3A)條「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共7項罪行。被告今日承認該7項控罪,即他於2021年10月19日至26日在四個社交媒體平台上披露了事主的個人資料,有關披露沒有得到事主的同意,意圖對她或她的家人造成指明傷害,或罔顧是否會對她或她的家人造成指明傷害。
這宗案件是自2021年10月8日「起底」新條文生效後,首宗因違反相關規定而被定罪的案件。
個案背景
被告與事主曾短暫交往,但不久後分手。其後,被告於2021年10月19至26日期間,先後於四個不同社交媒體平台上披露事主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相片、住址、私人及辦公室電話號碼、公司名稱及職業。被告亦在當中三個平台冒認事主開設帳戶。相關訊息亦指事主歡迎其他人到她的住址找她。不少陌生人之後聯絡事主,意圖交友。私隱專員公署於2022年6月22日拘捕被告。根據律政司法律意見,私隱專員公署於2022年8月17日就被告的「起底」罪行落案起訴被告共7項罪行。
本日的法庭聆訊
被告今日(2022年10月6日)在沙田裁判法院的聆訊中承認全部7項控罪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法院把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15日判刑,以待索取相關報告,期間被告獲准保釋。
相關的法例條文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A)條,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a) 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b) 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披露者即屬犯罪。
任何人違反第64(3A) 條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被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C)條,如——
(a) 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i) 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ii) 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及
(b) 該項披露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披露者即屬犯罪。
任何人違反第64(3C) 條所訂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被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
根據《私隱條例》第64(6)條,指明傷害就某人而言,指 ——
(a) 對該人的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
(b) 對該人的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
(c) 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或
(d) 該人的財產受損。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