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專員公署)今日落案起訴一名26歲中國籍男子(被告)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第64(3A)條「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共7項罪行。案件將於2022年8月25日下午在沙田裁判法院首次提堂。被告正在保釋中。
這是自《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於2021年10月生效以來,私隱專員公署第二宗就「起底」罪行作出起訴的個案。
案件背景
調查顯示,被告與事主曾短暫交往,但不久後分手。其後,被告涉嫌於2021年10月19至26日期間,先後於四個不同社交媒體平台上披露事主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相片、住址、私人及辦公室電話號碼、公司名稱及職業。被告亦涉嫌在當中三個平台冒認事主開設帳戶。相關訊息亦指事主歡迎其他人到她的住址找她。不少陌生人之後聯絡事主,意圖交友。私隱專員公署於2022年6月22日拘捕被告。
相關的法例條文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A)條,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a) 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b) 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披露者即屬犯罪。
任何人違反第64(3A) 條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被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
根據《私隱條例》第64(6)條,指明傷害就某人而言,指 ——
(a) 對該人的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
(b) 對該人的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
(c) 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或
(d) 該人的財產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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