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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新聞稿 - 涉嫌違反「起底」罪行一名女子被私隱專員公署拘捕

日期: 2022年7月26日

涉嫌違反「起底」罪行
一名女子被私隱專員公署拘捕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公署)今日在新界東拘捕一名35歲中國籍女子。被捕人士涉嫌在未經資料當事人(投訴人)的同意下披露了她的個人資料,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第64(3A)條的規定。
 
調查顯示,被捕人士與投訴人均從事網上買賣活動,她們之間的商業關係其後演變成金錢糾紛。202112月期間,有人在一個社交媒體平台約14個不同的群組上發文聲稱有人騙財,文中披露了投訴人與其丈夫的個人資料。被披露的個人資料包括中文姓名、電話號碼及相片。
 
被捕人士獲准保釋,私隱公署會繼續調查案件。
 
私隱公署提醒市民,「起底」屬嚴重罪行,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私隱條例》亦適用於網上世界,市民在網上或社交媒體平台發布或轉載「起底」訊息前,都要三思,以免觸犯法例。
 
相關的法例條文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A)條,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a) 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b) 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披露者即屬犯罪。
 
任何人違反第64(3A) 條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被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C)條,如——
 
(a) 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i)  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ii) 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及
(b) 該項披露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披露者即屬犯罪。
 
任何人違反第64(3C) 條所訂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被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
 
根據《私隱條例》第64(6)條,指明傷害就某人而言,指 ——
 
(a) 對該人的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
(b) 對該人的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
(c) 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或
(d) 該人的財產受損。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