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公署)今日在新界東拘捕一名26歲中國籍男子。被捕人士涉嫌在未經資料當事人(投訴人)的同意下披露了她的個人資料,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第64(3A)條的規定。
調查顯示,被捕人士與投訴人曾短暫交往,但不久後分手。其後,有人於2021年10月下旬至11月中旬期間,先後於四個不同社交媒體平台冒認投訴人開設帳戶,並在該些平台上披露投訴人的姓名、相片、住址、私人及辦公室電話號碼、公司名稱及職業等個人資料。相關訊息亦指投訴人歡迎其他人到她的住址找她。不少陌生人之後聯絡投訴人,意圖交友。
被捕人士現正被扣留調查,私隱公署會繼續調查案件。
這是自《私隱條例》的最新修訂於2021年10月8日實施以來,私隱公署第四次作出拘捕行動。私隱公署分別於2021年12月、2022年4月及聯同警方於2022年5月作出首三次拘捕行動。另外,警方亦就4宗「起底」相關個案,拘捕3人。
私隱公署提醒市民,「起底」屬嚴重罪行,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私隱條例》亦適用於網上世界,市民在網上或社交媒體平台發布或轉載「起底」訊息前,都要三思,以免觸犯法例。
相關的法例條文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A)條,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a) 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b) 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披露者即屬犯罪。
任何人違反第64(3A) 條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被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C)條,如——
(a) 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i) 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ii) 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及
(b) 該項披露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披露者即屬犯罪。
任何人違反第64(3C) 條所訂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被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
根據《私隱條例》第64(6)條,指明傷害就某人而言,指 ——
(a) 對該人的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
(b) 對該人的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
(c) 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或
(d) 該人的財產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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