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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新聞稿 - 私隱公署就第二宗涉嫌違反「起底」罪行的個案展開拘捕行動

日期: 2022年4月26日

私隱公署就第二宗涉嫌違反「起底」罪行的個案展開拘捕行動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公署)今日就一宗涉嫌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第64(3A)條「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的罪行在新界西拘捕一名41歲中國籍男子。被捕人士涉嫌於2021 12 月在未經三名資料當事人的同意下,於不同社交媒體平台上披露三人的個人資料。私隱公署在行動中檢獲一部智能電話及一部電腦。該名被捕人士現正被扣留調查。私隱公署會繼續調查案件。
 
這是自《私隱條例》的最新修訂於 2021 10 月實施以來,私隱公署第二次根據《私隱條例》作出拘捕行動的個案。私隱公署於去年 12 月根據《私隱條例》第 64(3A) 條就首宗涉嫌違反「起底」罪行的個案作出拘捕行動。
 
《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於去年生效,以加強打擊侵犯個人資料私隱的「起底」行為,並賦予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刑事調查及起訴權。
 
私隱公署提醒市民,違反《私隱條例》第64(3A)條屬嚴重罪行,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私隱條例》亦適用於網上世界,市民在網上或社交平台發佈或轉載任何看來是「起底」的訊息前,都要三思,以免觸犯法例。
 
相關的法例條文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A)條,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1. 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2. 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披露者即屬犯罪。
任何人違反第64(3A) 條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被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

根據《私隱條例》第64(6)條,指明傷害就某人而言,指 ——
  1. 對該人的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
  2. 對該人的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
  3. 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或
  4. 該人的財產受損。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