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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新聞稿 - 私隱公署首宗就涉嫌違反「起底」罪行的個案展開拘捕行動

日期: 2021年12月13日

私隱公署首宗就涉嫌違反「起底」罪行的個案展開拘捕行動

《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修訂條例》)於10月8日生效,以加強打擊侵犯個人資料私隱的「起底」行為,並賦予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私隱專員)刑事調查及起訴權。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公署)今日(1213日)就一宗涉嫌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第64(3A)條「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的罪行在西九龍區拘捕一名31歲中國籍男子,罪名為違反《私隱條例》第64(3A)條,即「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事件源於金錢糾紛。私隱公署在行動中檢獲一部智能電話。該名被捕人士現正被扣留調查。私隱公署會繼續調查案件。
 
這是《修訂條例》下私隱公署首宗作出拘捕行動的個案。
 
私隱公署提醒市民,違反《私隱條例》第64(3A)條屬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修訂條例》亦適用於網上世界,市民在網上或社交平台發佈或轉載任何看來是「起底」的訊息前,都要三思,以免觸犯法例。
 
相關的法例條文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A)條,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1. 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2. 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披露者即屬犯罪。
 
任何人違反第64(3A) 條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被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
 
根據《私隱條例》第64(6)條,指明傷害就某人而言,指 ——
 
  1. 對該人的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
  2. 對該人的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
  3. 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或
  4. 該人的財產受損。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