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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新聞稿 - 一名地產代理被裁定違反直接促銷規定罪成私隱專員歡迎裁決

日期: 2021年9月7日

一名地產代理被裁定違反直接促銷規定罪成
私隱專員歡迎裁決

一名地產代理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控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的一項罪行。控罪指被告沒有依從資料當事人的拒收直銷訊息要求,而繼續使用其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違反了《私隱條例》第35G(3)條。被告經審訊後今日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款一萬五千元法庭認為被告聯同利嘉閣地產有限公司(利嘉閣)共同控制事主的個人資料,屬本案的資料使用者。法庭亦指出《私隱條例》並非只針對機構,同時適用於個人。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私隱專員)鍾麗玲歡迎法庭裁決。
 
私隱專員指出「公司職員在致電客戶進行促銷前,必須先核對公司所備存的「拒收直銷訊息的客人名單」(「拒收名單」)。若個別職員沒有核對拒收名單而以電話聯絡拒收名單中的客戶作出直接促銷,該職員便可能須負上刑事責任。
 
私隱專員同時提醒消費者,若作出拒收直銷訊息要求後,仍然收到直銷訊息,應作出記錄,並盡量掌握有關直銷的詳情作為證據,以便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公署)作出投訴。
 
個案背景

個案源於私隱公署在2018年所接獲的一宗投訴。

投訴人透過利嘉閣購買物業,並向利嘉閣提供了他的姓名及電話號碼。投訴人其後於2018年2月向利嘉閣提出拒收直銷訊息要求,而利嘉閣亦確認已將投訴人加入其公司的拒收名單,不會再用電話聯絡投訴人作直接促銷。然而,投訴人於2018年11月收到利嘉閣的一名職員的來電,查詢投訴人是否有意放售物業。投訴人遂向私隱公署作出投訴。
 
私隱公署對投訴作初步處理後,認為事件涉及資料使用者未有依從投訴人拒收直銷訊息的要求,故將個案轉介予警方作刑事調查及考慮起訴。

相關的法例條文

根據《私隱條例》第35G(3)條,資料使用者如收到客戶有關停止使用其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的要求,須在不向該客戶收費的情況下,依從其要求。違反有關規定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刑罰是罰款港幣50萬元及監禁三年。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