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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新聞稿 - 有關政府現金發放計劃涉及的個人資料議題

日期:2020年6月8日

有關政府現金發放計劃涉及的個人資料議題


私隱公署收到傳媒查詢有關政府的現金發放計劃當中涉及的個人資料私隱議題,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私隱專員)黃繼兒現就《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相關的具體內容回應如下:

私隱專員指出,今天早上財政司司長及有關官員已清楚和詳盡闡述該計劃所涉個人資料的要點,事前亦已與私隱公署作出溝通和交換意見,私隱專員深信所收集的個人資料實屬最少和必須,使用該等個人資料亦受適當的限制,並已確保在處理個人資料的過程中達致方便、快捷、安全、穩妥,符合《私隱條例》的規定。

1) 該計劃收集得來的個人資料,是否可以用於其他目的或日後類似的紓困措施?
  • 根據《私隱條例》下保障資料第3原則,個人資料只限使用(包括披露和轉移)於收集時述明的目的或直接相關的目的,除非得到資料當事人的自願和明確的同意,或者根據情況而決定引用《私隱條例》下的相關豁免條款。
     
  •  私隱專員留意到,在該計劃登記的「收集個人資料的聲明」中列明,所收集的資料主要會用於根據該計劃發放現金;以及根據政府日後為鼓勵本地消費、紓緩市民的經濟壓力及/或還富於民等目的而推行的計劃發放現金/發放非現金/退款 (如有)。政府不會就所收集的資料用於上述目的以外的用途。由於已列明個人資料的使用目的包括日後用於類似計劃,因此政府日後若為此直接相關目的,是可以沿用有關個人資料。
     
  • 政府以及任何機構(包括參與該計劃的銀行)如需將這些個人資料用於其他新的目的,必須得到資料當事人的自願和明確的同意。

2) 收集的個人資料可以保存多久?
  • 雖然現行的《私隱條例》沒有指明資料使用者保留個人資料的期限,但根據《私隱條例》下的保障資料第2原則,資料使用者保留個人資料的時間,不得超過達致原來目的的實際所需。《私隱條例》第26條亦規定,資料使用者須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刪除已不再為使用目的而需要保留的個人資料,除非受任何法律禁止或不刪除該資料是符合公眾利益。
     
  • 該計劃的官方網站中提到收集的資料會先存放七年,之後再作檢討。私隱專員接納屬合理並符合原來目的之實際所需,「七年」亦是現行涉及財務資料的一般期限。如政府須繼續保留這些個人資料,便須有合理的原因,例如為日後與今次計劃目的直接相關的現金或非現金發放計劃。

3) 有銀行推出優惠,吸引客戶使用其銀行登記該計劃。銀行應如何收集和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
  • 私隱專員留意到銀行(作為資料使用者)推出優惠,吸引客戶(作為資料當事人)使用其銀行登記該計劃。銀行推出優惠計劃屬商業決定,但由於涉及收集、處理、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故銀行必須遵從《私隱條例》和有關監管機構所訂立的規定。
     
  • 根據《私隱條例》有關收集個人資料的保障資料第 1 原則,銀行應以合法和公平的方式收集客戶不超乎適度的個人資料,而其收集目的應直接與其職能或活動有關(例如銀行服務、協助登記現金發放計劃),並應在收集客戶的個人資料之時或之前提供《收集個人資料聲明》,告知他們所收集的資料及其目的,以及資料可能會轉移給哪類人士。
     
  • 根據《私隱條例》有關使用個人資料的保障資料第 3 原則,銀行使用個人資料的目的,只限於收集時述明的目的或直接相關的目的,使用資料於新目的,必須事先得到客戶自願和明確的同意,否則會被視作違反保障資料第3原則。

4) 該計劃是否可以有效保障個人資料安全?
  • 根據《私隱條例》有關資料保安的保障資料第4原則,資料使用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保障個人資料不會未經授權或意外地被查閲、處理、刪除、喪失或使用。
     
  • 私隱專員留意到,政府表示整個處理登記及發放款項的電腦系統及流程,均已通過獨立顧問的私隱影響評估,以確保計劃的業務流程和相關系統設計,符合法定的要求。
     
  • 私隱專員過去曾就有關該計劃的資料保安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見,相信該計劃能符合《私隱條例》有關的要求。

登記該計劃的市民要提高警覺

私隱專員提醒市民,尤其是當委託他人登記,在提供個人資料前要謹慎,尤其身份證號碼及銀行帳戶號碼屬敏感的個人資料,同時留意政府官方公布的消息,慎防偽冒網頁或詐騙電話。

私隱專員又促請市民瀏覽官方網頁內「現金發放計劃-常見問題」(https://www.cashpayout.gov.hk),內容羅列詳盡資料,包括涉及個人資料的問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