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年5月25日
電訊公司承認違反直接促銷規定 被判罰一萬二千元
香港寬頻網絡有限公司(香港寬頻)上星期三(5月20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違反六項《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的罪行。該六項控罪指被告在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將該名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使用於直接促銷,以及沒有依從資料當事人的拒收直銷訊息要求,而繼續使用其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分別違反了《私隱條例》第35E(1)及35G(3)條(各三項控罪)。香港寬頻就每項控罪被判罰款二千元,合共被判罰款一萬二千元。
個案背景
個案源於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公署)於2018年接獲的一宗投訴。
投訴人於2014年9月開始使用香港寬頻的寬頻服務,並於2016年11月選擇拒收香港寬頻的直接促銷資訊,但其後卻於2018年3月及7月先後共收到三次該公司推廣新服務計劃的來電。投訴人遂向私隱公署作出投訴。私隱公署對投訴作初步處理後,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私隱專員)認為香港寬頻未獲投訴人同意下,將投訴人的個人資料使用於直接促銷,以及未有依從投訴人拒收直銷訊息的要求。由於違反直接促銷規定屬刑事罪行,而私隱公署並沒有刑事調查及檢控權力,故將個案轉介予警方作進一步行動。
相關的法例條文
根據《私隱條例》第35E(1)條,資料使用者即使已遵守第35C條的規定並採取指明的行動(如告知資料當事人有關權利和資訊),但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不得將個人資料用於直接促銷。
另根據《私隱條例》第35G(3)條,資料使用者如收到客戶有關停止使用其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的要求,須在不向該客戶收費的情況下,依從該項要求。 違反以上規定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兩者的最高刑罰均為罰款港幣五十萬元及監禁三年。
私隱專員黃繼兒表示:「個案顯示制定及落實私隱政策、程序及指引,以及為處理客戶個人資料的員工提供適當培訓的重要性,機構絕對不應漠視顧客拒收直銷訊息的要求。」私隱專員同時強調,私隱權是一項人的基本權利,受法例保障,機構應恪守更高的道德標準,以尊重(respectful)、互惠(beneficial)和公平(fair)的管理價值處理客戶的個人資料,以保障客戶的個人尊嚴,尊重客戶對使用其個人資料的決定權,在符合客戶期望的同時,亦遵從相關法例和監管的要求。
私隱專員同時提醒消費者,若作出拒收要求後,仍然收到直銷訊息,應作出記錄,並盡量掌握有關直銷的詳情作為證據,以便向私隱公署作出投訴。
私隱公署為機構及消費者出版了多份實用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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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依從法律規定的指引,機構可參閱《直接促銷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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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則可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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