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年3月5日
私隱專員公署回應傳媒查詢
有人向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索取閉路電視片段
就傳媒查詢有人向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索取閉路電視片段,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不評論個別個案,現就《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的相關規定作以下一般性的回覆:
有關個人資料的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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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資料使用者要有意圖或嘗試去識辨個別人士的身份,才算「收集」個人資料而受《私隱條例》的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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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是安裝閉路電視作實時監察,其間並沒有啟動錄影功能,又或者影像不能清楚看到個別人士的容貌,便不屬《私隱條例》定義下「收集」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並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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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閉路電視具備及已啟用錄影功能,除非有人透過閉路電視匯集關於某一已被資料使用者識辨身份的人士的資訊或資料使用者欲藉此識辨片段中人士的身份,否則根據上訴庭在Eastweek Publisher Limited & Another v Privacy Commissioner for Personal Data [2000] 2 HKLRD 83 一案中的判詞,該資料使用者的行為不會被視作《私隱條例》定義下的「收集」個人資料。如不涉及「收集」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便不適用。
有關查閱資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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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私隱條例》第18條及保障資料第6原則,資料當事人享有提出「查閱資料要求」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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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資料當事人根據《私隱條例》向管有閉路電視片段的機構(資料使用者)作出查閱資料要求,但所要求的閉路電視片段包含第三者的個人資料,則該機構向當事人提供要求的影像複本前,須從片段中刪除或遮蓋第三者的個人資料,除非該機構信納該名第三者已同意有關的資料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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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相關事件是否已涉及執法機關調查或進入司法程序,一般來說,不會影響《私隱條例》賦予資料當事人提出查閱資料要求的權利。惟被要求查閲的機構(資料使用者)須考慮有沒有其他相關實體法、證據法和程序法規管有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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