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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新聞稿 - 私隱專員回應各界關注一記者身份證資料被公開一事

日期: 2020年1月8日

私隱專員回應各界關注一記者身份證資料被公開一事


就日前一宗涉及一名警務人員在鏡頭前處理所收集的個人資料一事,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 (私隱專員) 收到公眾人士有關意見,並作出回覆。以下為有關回覆全文:


來郵與文章收悉。您就我於日前表示會主動調查一名警務人員在鏡頭前處理所收集的個人資料一事,表達了意見。字裏行間盡顯愛港愛警之情,亦充分展露您對我和公署期望之殷,謹此致謝。

事緣

我和很多市民一樣,在2019年12月26日得悉一名黑色衣裝的蒙面人士,要求一名正在進行新聞活動的記者在示威現場提供身份證明文件,期間該人士手持該記者的身份證,在攝錄的鏡頭前出現了一段時間。事件在當天已被傳媒廣泛報道,我亦接到多個傳媒的查詢,要求我當晚九時半前回應。而在事發翌日,我亦收到香港記者協會及香港攝影記者協會的聯署聲明,要求我「介入調查嚴肅跟進1

此外,我留意到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郭嘉銓翌日在新聞發佈會上主動承認該名蒙面人士是一名警員,有關警員截查該名記者後,拿著該記者的身份證時,被記者的攝錄機拍下,導致記者身份公開。警方表示該名警員確有不對之處–「係有唔啱嘅地方」,警方會主動了解、調查事件,並按需要配合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的調查2

法律之下,人人平等 –公署和警方同步主動和配合調查

我在2015年8月4日履新當天,在接受傳媒訪問時已表明會按照《私隱條例》授予的職能和權力,在既定的機制下公正依法辦事,義不容辭3 。誠如警務處港島總區高級警司(行動)吳樂俊回應2020年元旦遊行時表示,「沒有人享有特權」4

在全盤考慮所有相關的事實情況 (包括傳媒的報道、有關片段的影像及對話內容、《私隱條例》的規定等),我一如既往地適時回應眾多傳媒的查詢。相信您會明白,報道我的回應屬「高調」與否,並非我的主觀意願。

主動調查的職能

《私隱條例》第38(b) 條授予我主動調查的權力。按照既定的機制,我考慮到:-

  • 所涉及的是敏感個人資料 (身份證);
  • 該資料是以公權力收集的 (警方截查);
  • 當時處理收集到的個人資料的情景 (包括該資料是否被拍下或展示);
  • 傳媒及有關團體的關注;及
  • 社會大眾的關注,

我認為有合理理由相信該名警員的作為可能違反《私隱條例》下的保障資料原則:

  • 第3原則 – 沒有該記者的訂明同意,把所收集的個人資料使用於新目的;
  • 第4原則 – 沒有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保所持有的個人資料受保障而不受未獲准許的或意外的處理或使用所影響。

自公署成立以來,公署處理的個案絕大部分都屬違反保障資料原則類別;但是,我的主動調查權是受限制的 (見下文)。

沒有雙重標準;只有不同的法定標準

《私隱條例》下有不同的法定標準,需按不同的事實情況而應用適當的法律條文。保障資料原則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個別人士(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規管的對象是持有、控制和使用個人資料的人或機構 (資料使用者)。首要決定的是誰是資料使用者和他們做了些甚麼 ?

傳媒過去曾報道付國豪先生的身份證明文件的照片5 、連儂牆上個別人士的個人資料6、「安心事件」中車廂內的影像7 ,但他們都有一個共通點,就是資料使用者都是無從稽考或是進行新聞活動的傳媒機構;以及所有當事人都沒有作出投訴。我必須指出,《私隱條例》對進行新聞活動有豁免8 :在缺乏資料當事人 (例如付國豪先生、連儂牆事主和「安心事件」中的兩名藝人) 的投訴下,即使記者的確曾在新聞活動中報道、拍攝或公開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包括警員的委任證,抑或在機場被「私了」人士的護照等),我亦無權向有關傳媒主動展開任何調查。

反觀是次事件中,沒有爭議的是該名警員在執勤期間收集及使用有關記者的個人資料。縱使該名被披露個人資料的記者當時尚未向我作出投訴,由於該資料使用者(警員) 的作為不屬《私隱條例》所訂明的新聞活動,我向涉嫌違規的資料使用者 (即警務處)行使主動調查權,是職責所在,正常合理。

在清楚理解上述法理基礎前,您錯誤認為我「撲出來」執法、「選擇性」地「打壓警方」、「高調地」採取行動、「小題大做」,甚至說我「黃到入骨」,我可以理解。但我也希望您還記得我之前也曾「撲出來」主動調查戴耀廷教授在本屆行政長官選舉前所舉辦的「偽公投」9、許智峯議員在立法會「搶手機」10、在網上主動巡查涉及警員及其家屬被「起底」等事件。

非刑事和刑事「起底」

令我大惑不解的是,仍然有人指我為何不檢控那些進行「起底」的人,「姑息養奸」又「選擇性執法」。我希望您明白,近期的「起底」行為,已把個人資料「武器化」。昔日,「起底」大多是把一些認識的人,例如朋友的個人資料用作欺凌或洩憤。那是非刑事的「起底」,因為沒有加上恫嚇或煽動而達致受害人蒙受心理傷害,屬於違反保障資料原則,不屬罪行。一般都是由我發出執行通知書或作出警告,對方遵從我的指令後,事件就完結了;只有不遵從我的指令才屬罪行。近期的「起底」大多屬刑事「起底」11 ,與違反保障資料原則不同之處是︰觸犯刑事「起底」是一種罪行。

除了在網絡世界犯罪的人士大多隱藏其真正身份這事實外,根據《私隱條例》我並無全面的刑事調查及檢控權。我只能做的,就是依法把涉嫌違反《私隱條例》第64條的刑事「起底」案件交予警務處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作進一步的刑事調查,並由律政司決定是否作出檢控,至今我已將超過1,400宗刑事「起底」案件送交警務處,其中40% 涉及警務人員及其家屬。我同意這種情況可以改善,故此我已於2019年6月向政府反映,希望可以修例擴大私隱專員的全面調查權及賦予檢控權。

打擊網上暴力,絕不手軟

我和您一樣,不容忍任何暴力。可惜《私隱條例》沒有賦予我任何權力處理街頭暴力。但在遏止網上暴力的層面上,我和公署不足30人的執法部同事仍夙夜匪懈,克盡己任,至今共處理超過4,300宗涉嫌刑事「起底」個案,其中36% 涉及警務人員及其家屬。經公署要求而成功移除「起底」連結的個案中,有70% 涉及警務人員及其家屬 (見附件)。若您認為我不能有效打擊「起底」,只顧「潛水」,我無言以對;我亦不能責怪傳媒未能經常詳盡報道,只抱歉我在發出新聞稿和公署網頁上載有關工作報告之餘,沒有足夠的資源把我的工作情況送交您指正。

我相信您會同意,私隱專員作為法定的獨立監管機構而非政府的一部分,我所作出的決定不可以受任何外界干預,公營及私營機構均受《私隱條例》監管。不認同我的執法決定,有既定機制跟進。何況今次事件,我只作出主動調查,並未論對錯。法治精神是任何人都不能凌駕法律之上,沒有人享有特權。有意見甚至認為我不應「手指拗出不拗入」,我實在不敢苟同。

最後,我非常感謝您為香港的整體利益發聲。法治是香港成功的基石,我作為《私隱條例》的把關者,會繼續秉持守護法治這重要原則,與您並肩做好保障個人資料私隱的法定工作,促進香港安定繁榮。

蝠鼠將至,謹祝新年進步﹗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
2020 年1月8日

-完-

註:

1 記協及攝記協強烈譴責警員刻意在鏡頭前展示記者身份證 要求私隱專員介入調查跟進

2 香港政府新聞網–警方冀與記者互諒互讓2019年12月27日

3 http://cablenews.i-cable.com/ci/videopage/news/463518/%E5%8D%B3%E6%99%82%E6%96%
B0%E8%81%9E/%E5%80%8B%E4%BA%BA%E8%B3%87%E6%96%99%E7%A7%81%E9%9
A%B1%E5%B0%88%E5%93%A1%E9%BB%83%E7%B9%BC%E5%85%92%E5%B1%A5%E6
%96%B0

4 https://www.news.gov.hk/chi/2020/01/20200102/20200102_172751_592.html?type=category&name=law_order&tl=t

5 事件於2019年8月13 日發生後,私隱專員至2019年12月28日才收到一間傳媒查詢,並即日回覆及詳細解釋公署對於有關事件的處理方法及相關法律基礎。(https://www.pcpd.org.hk/tc_chi/news_events/media_enquiry/enquiry_20191228.html)

6 專員在2019年7月共收到6間傳媒就有關連儂牆的查詢,相關的回應可於公署網頁查看:
https://www.pcpd.org.hk/tc_chi/news_events/media_enquiry/enquiry_20190710.html
https://www.pcpd.org.hk/tc_chi/news_events/media_enquiry/enquiry_20190712b.html
專員亦於2019年7月11日就有警務人員的個人資料被張貼在公眾地方發出新聞稿
https://www.pcpd.org.hk/tc_chi/news_events/media_statements/press_20190711.html

7 事件於2019年4月16日被傳媒曝光,專員於即日已收到傳媒查詢,並於傳媒查詢當日回覆,向傳媒及大眾解釋相關條例。
(https://www.pcpd.org.hk/tc_chi/news_events/media_enquiry/enquiry_20190416.html;
https://www.pcpd.org.hk/tc_chi/news_events/media_enquiry/enquiry_20190417.html;
https://www.pcpd.org.hk/tc_chi/news_events/media_enquiry/enquiry_20190417b.html)

8 《私隱條例》第61(1)(ii)條

9 活動由2017年2月開始,公署於2月13日首次發出新聞稿,指出個人資料有不公平收集及有保安風險,團體兩日後暫停網上收集提名 (http://ce2017.appledaily.com.hk/articles/1_19928791)

10 事件於2018年4月24日發生,公署於4月25日發出新聞稿及回應傳媒查詢,政務司司長張建宗於同日引述公署確認,政府執行通傳及應變職務並不抵觸任何有關法例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804/25/P2018042500575.htm)。

11 《私隱條例》第64(2)條

附件

私隱專員公署就「起底」及網絡欺凌的相關個案,已採取下述的跟進工作 :

  • 公署於2019年6月14日接獲首宗這類「起底」及網絡欺凌的相關個案。截至2020年1月3日中午12時為止,公署共接獲及主動巡查後發現4,394宗相關個案。所涉網上社交平台及討論區共有16個,所涉的連結共有2,930條。
  • 當中被「起底」人士,遍及意見不同取向的人士和各行各業的從業員,其中警務人員及其家屬仍是單一組別計受影響人數最多的。在公署接獲及發現的4,394宗個案當中,涉及警務人員及其家屬共1,597宗(佔整體個案約 36%)。對政府官員及公職人員進行「起底」的共180宗(佔整體個案約4%)。除了公職人員外,亦有曾表態支持政府或警方的公眾人士被「起底」(佔整體個案約30%)。
  • 另一方面,有市民在網上發表反對政府或警察的言論後被「起底」(佔整體個案約10%),亦有市民在網上披露示威者的個人資料,更有網站鼓勵市民提供示威者的身份,將他們繩之於法(佔整體個案約20%)。
  • 公署已依法將1,402宗涉嫌違反《私隱條例》第64條的個案,交予警方作進一步刑事調查及考慮提出檢控。
  • 警方已就四宗涉嫌違反《私隱條例》第64條的個案採取拘捕行動,共拘捕五人,其中一宗個案已被警方作出起訴,該名男子被控其中一項「串謀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個人資料」罪。
  • 直至截至2020年1月3日中午12時為止,公署共141次去信涉事的16個網上平台,要求移除共2,505條違法的連結,以及要求平台向其網民刊登警告字句,說明「起底」或網上欺凌行為會觸犯《私隱條例》第64條刑事罪行。當中有1,712條連結(即68%)已被移除,當中涉及警察的有1,194條,即(70%)。公署已去信提醒有關平台或網站營運商,高等法院已發出臨時禁制令(HCA 1957/2019),禁制任何人非法地及故意地公開警員及其家人的個人資料,以恐嚇及騷擾警員及其家人,但合法的「新聞活動」(符合《私隱條例》第61條的定義) 則不受此限。該禁制令並禁止任何人協助、造成、慫使、促致、 唆使、煽動、協助、教唆或授權他人從事上述行為。
  • 另一臨時禁制令(HCA 2007/2019),則禁制任何人非法地及故意地在基於互聯網的媒介上傳播或發布任何促進、鼓勵或煽動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的材料或信息,以造成香港境内任何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害。該禁制令禁止任何人故意協助、造成、慫使、促致、唆使、煽動、協助、教唆或授權他人從事上述行為。公署向有關平台或網站營運商指出,他們必須履行其法律和道德上的公司責任,即不助長或教唆違背公共利益、非法和不道德行為,避免讓其平台濫用為侵犯個人資料私隱的工具。 如平台或網站營運商故意發布或不刪除上述禁止的帖文,可能被視作為違反禁制令,而觸犯藐視法庭罪。
  • 公署在法庭發出禁制令後,接獲及發現可能涉嫌違反法庭禁制令的個案,公署已陸續將個案轉介律政司跟進。截至2020年1月3日中午12時為止,總共轉介了40宗個案。
  • 公署會繼續嚴正執法以打擊「起底」活動,其中多個平台在境外運作,私隱專員已去信當地的保障個人資料私隱機構,尋求國際協作打擊該平台上的「起底」行為。

與此同時,我亦從不同途徑不斷向公眾進行宣傳教育的工作,務求從根源著手改變「起底」的歪風 :

  • 共發出有關新聞稿共28份(首份相關的新聞稿於2019年6月14日發出);
  • 回應各傳媒相關查詢61次;
  • 所有回應媒體的稿件均上載至公署網頁;
  • 私隱專員向傳媒或大眾解釋70次(如分別於2019年6月29日及8月31日商業電台節目《政經星期六》;2019年8月28日及10月28日在香港電台第一台節目《自由風自由Phone》;2019年8月29日、10月16日、10月28日及12月27日在香港電台第一台節目《千禧年代》;2019年8月29日、10月15日及12月27日在商業電台節目《在晴朗的一天出發》;2019年7月23日在香港電台第三台節目 "Hong Kong Today";2019年9月6日在新城電台節目《香樹輝King King傾》;2019年9月8日在NOW TV節目《大鳴大放》;2019年9月20日在鳳凰衛視香港台節目《時事大破解》;2019年9月25日《東周刊》的人物專訪;2019年10月《信報財經月刊》的人物專訪;2019年10月27日在無綫新聞節目《講清講楚》;2019年10月29日在Now TV節目《時事全方位》;2019年11月2日在香港電台節目《香港家書》;2019年11月6日在《China Daily》;2019年11月20日及21日香港開電視節目《開嚟見我》;2019年12月11日《MLex》;2019年12月27日在香港電台英文台新聞及ViuTV News等);2019年12月31日無綫新聞節目《時事多面睇》;
  • 私隱專員舉辦講座,吸引超過 100 名來自教育界、社工界、法律界、醫護界、人力資源管理、銀行界、資訊科技界、廣告界、酒店業、保險業、物業管理界、廣播及公關界、公務員,以及貿易業等不同界別的人士出席;
  • 致函全港中小學校長,向他們提供公署製作的宣傳及教育資料;
  • 在Facebook、YouTube等社交平台刊登相關指示和普法資料;
  • 在網上、電子及傳統傳媒的相關報道超過90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