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9年10月8日
私隱專員公署就近月「起底」及網絡欺凌行為的最新報告
重申有關刑事罪行後果嚴重 可判罰款或入獄
就近數月「起底」及網絡欺凌行為的最新情況,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今日更新情況如下:
整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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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於6月14日接獲首宗這類「起底」及網絡欺凌的相關個案。截至2019年10月8日中午12時,公署共接獲及主動發現1960宗相關個案,所涉網上社交平台及討論區共有12個,所涉的連結共有199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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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有連結披露了個別人士(包括兒童)的個人資料,而有關披露,尤其是涉及欺凌、煽動和恫嚇的不法目的,未獲有關人士同意,肯定是不公平和違法,使當事人蒙受心理傷害。因此,公署經初步調查後認為此等涉事者可能觸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第64條「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的刑事罪行,並會依法將該等個案交予警方作進一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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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10月8日中午12時,公署已依法將1262宗此類個案交予警方作進一步刑事調查及考慮提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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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月不斷出現肆意侵犯個人資料私隱、「起底」及網絡欺凌的情況下,警方已首次於9月25日以《私隱條例》第64條有關的罪名,對一名男子作出檢控。該男子涉嫌於網上不當地公開他人的個人資料,警方對該名男子控以一項「串謀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個人資料」罪(此項控罪與《私隱條例》第64條有關),以及一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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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私隱條例》第64條的規定後果嚴重,最高刑罰是罰款港幣一百萬元及監禁五年。
公署的跟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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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數月來,公署一收到或主動發現有「起底」及網絡欺凌的內容,即主動聯絡相關的網站或網上社交平台或討論區的營運商,要求他們及透過他們聯絡有關網民或用戶,立即移除及停止上載涉及網絡欺凌甚至違法的內容/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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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署介入後,有網上社交平台積極跟進公署轉介的個案,包括集中優先處理公署轉介的個案,檢視相關帖文或內容有否違反用戶的使用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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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9年10月8日中午12時,公署已73次去信要求涉事平台移除共1613條連結,其中569條(即約35%)已被移除。而仍未被移除的連結,公署會繼續要求有關平台移除及對有關平台持續進行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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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並已要求相關平台上載警告字句,指出網民如作出「起底」及網絡欺凌行為,便可能干犯《私隱條例》第64條的嚴重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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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亦已要求相關平台的營運商提供涉事網民的用戶登記資料以及IP登入資料,並多次於公開場合及透過發佈新聞稿,提醒網民就可能觸犯《私隱條例》第 64 條的刑事罪行以及其最高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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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會一如既往,本著公平公正、不偏不倚、一視同仁、無私無畏的原則,根據《私隱條例》賦予的權力就每宗個案作出跟進及執法。
法律後果及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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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強調,在現行法例下涉事者不單可能干犯《私隱條例》第64條的刑事罪行以及其他刑事罪行,受影響人士更可就其所受的心理損害,向有關的涉事 人士提出民事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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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影響人士有權就有關「起底」行為帶來的損害,向有關的涉事人士申索補償。公署可依據《私隱條例》第66B 條向擬提起法律程序以尋求補償的人士給予法律協助。
公署需增加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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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修訂《私隱條例》的建議獲接納,公署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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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必要時候向法庭申請禁制令,飭令有關的社交平台或互聯網站移除及停止上載涉及「起底」的內容/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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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直接就有關違例案件作出刑事調查及提出刑事檢控;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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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適當時候有權向違例者直接處以行政罰款,以加強阻嚇力及對個人資料私隱的保障。
市民可向公署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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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如遭網上「起底」或欺凌,私隱專員建議市民考慮採取以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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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署作出投訴(電郵:complaints@pcpd.org.hk;地址: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48號陽光中心13樓13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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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交平台或網站舉報,要求移除「起底」或欺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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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網上社交賬戶的私隱設定,限制閱覽或流傳,提高私隱保障。
公署不斷向公眾闡釋「起底」的嚴重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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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連月不斷向公眾闡釋「起底」可能帶來的嚴重刑責。自2019年6月1日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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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發出有關新聞稿共19份(首份相關的新聞稿於6月14日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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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各傳媒相關查詢逾3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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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回應媒體的稿件均上載至公署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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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專員向傳媒或大眾解釋超過45次(如分別於6月29日及8月31日商業電台節目《政經星期六》、8月28日在香港電台第一台節目《自由風自由Phone》、8月29日在香港電台第一台節目《千禧年代》及商業電台節目《在晴朗的一天出發》、7月23日在香港電台第三台節目 "Hong Kong Today"、9月6日在新城電台節目《香樹輝King King傾》、9月8日在NOW TV節目《大鳴大放》、9月20日在鳳凰衛視香港台節目《時事大破解》、9月25日《東周刊》的人物專訪及2019年10月《信報財經月刊》的人物專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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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Facebook、YouTube等社交平台刊登相關指示和普法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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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上、電子及傳統傳媒的相關報道超過90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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