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9年9月12日
電訊公司承認控罪:違法直接促銷被判罰款八萬四千元
數碼通電訊有限公司(「數碼通」)今日於觀塘裁判法院被控違反23項《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的罪行。所有23項控罪均指被告沒有依從資料當事人的拒收直銷訊息要求,而繼續使用其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違反了《私隱條例》第35G(3)條。該公司承認14項控罪,每項控罪分別被判罰款六千元,合共被判罰款八萬四千元。自規管直接促銷活動的《私隱條例》新增條文在2013年4月1日生效以後,這是單一案件中涉及最多項控罪及第二最高罰款額的個案。
個案背景
個案源於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在2017年所接獲的一宗投訴。投訴人在2017年8月至12月期間(四個月內)收到數碼通發出的23個直銷訊息或電郵。
投訴人是數碼通流動電話服務的客戶。2017年7月,投訴人曾透過電話向該公司提出拒收直銷訊息要求,但其後仍於2017年8月收到推廣該公司的直銷電郵。投訴人遂向公署作出投訴。在公署處理個案期間,投訴人仍收到數碼通的直銷訊息及電郵。公署對投訴作初步處理後,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認為數碼通未有依從投訴人拒收直銷訊息的要求。
有關的法定條文
根據《私隱條例》第35G(3)條,公司如收到客戶要求停止使用其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須在不向該當事人收費的情況下,依從該項要求。根據《私隱條例》第35G(4)條,違反規定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刑罰是罰款50萬元及監禁三年。
私隱專員黃繼兒表示:「今次的定罪個案向公眾傳遞了一個清晰而嚴肅的訊息,就是機構絕對不應漠視顧客拒收直銷訊息的要求。機構應制定及落實相關的私隱政策、程序及指引,確保能查閱及使用客戶個人資料的僱員得到相關資料處理及保障的培訓。機構亦必須向客戶傳達擬使用或提供其個人資料作直銷的規定,尊重客戶對使用其個人資料的決定權。」黃繼兒同時強調,機構應恪守更高的道德標準,以尊重(respectful)、互惠(beneficial)和公平(fair)的管理價值處理客戶的個人資料,以符合客戶的期望,並遵從相關法例和監管的要求。
私隱專員同時提醒消費者,若作出拒收要求後,仍然收到直銷訊息,應作出記錄,並盡量掌握有關直銷的詳情作為證據,以便向公署作出投訴。
公署為機構及消費者出版了多份實用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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