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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新聞稿 - 私隱專員回應有關疑似公署職員聯合公開信的報導

日期: 2019年8月14日

私隱專員回應有關疑似公署職員聯合公開信的報導

日前有報導指有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的職員以不具名方式聯合發表公開信,就近日發生的社會事件發表意見,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現作出以下聲明和澄清:

公開信

上述公開信附有照片,顯示疑似公署職員證的背面、已遮蓋了職員個人資料的名片,以及公署信箋印有公署標誌的部分。上述部分物件上的公署印章及標誌為數年前的設計,現已被取代。況且公開信並不具名,公署未能確定照片的真偽以及公開信的代表性。

一視同仁處理網絡欺凌「起底」個案

對於近日不斷出現的網絡欺凌行為以及相關的侵犯個人資料私隱的情況,公署一如既往,本著公平公正、不偏不倚、無私無畏的原則,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所賦予的權力,不論受影響人士的政見立場和身分,一視同仁地作出跟進及執法。

公署於6月14日接獲首宗這類「起底」的相關個案。截至8月13日中午12時,公署共接獲及主動發現634宗相關個案(557宗是投訴個案,77宗屬查詢)。

事實上,經公署處理的個案的受影響人士,並非劃一為警務人員,當中亦包括其他人士,如普通市民。該557宗投訴個案的跟進及執法模式均是一致。相關數字如下:
 
402宗(72%)的受影響人士是警務人員;
 
155宗(28%)的受影響人士並非警務人員。

公署在處理投訴個案期間,主動聯絡了相關的網上社交平台或討論區的營運商,要求他們及透過他們聯絡有關網民或用戶,立即移除及停止上載涉及網絡欺凌甚至違法的內容/帖文。雖然公署並無法定權力即時指令他們移除內容/帖文,但他們亦須履行其法定及企業道德責任,當中有營運商亦從善如流在短時間內採取相應補救行動。
 
至8月13日為止,所涉網上社交平台及討論區共有7個。所涉的連結共有815條。公署已要求涉事平台移除共780條連結,其中422條(即超過一半)已被移除。而仍未被移除的連結,公署會繼續要求有關平台移除,及對有關平台持續進行檢視。
 
在已被移除的422條連結當中,332條(79%)的受影響人士是警務人員;90條(21%)的受影響人士並非警務人員。
 
嚴正執法
 
由於今次事件中所涉的連結披露了個別人士(包括兒童)的個人資料,不但侵害私隱,個人資料一旦被濫用,可能導致身分盜竊。所涉連結並且涉及欺凌、煽動和恫嚇的不法目的,更甚是牽連與事件無關的無辜人士,那肯定不獲有關人士同意,實屬不公平和違法的刑事行為,使當事人蒙受心理傷害。因此,公署經初步調查後認為此等涉事者可能觸犯《私隱條例》第64條的刑事罪行,並依法將該等個案交予警方作進一步調查。
 
在出現了如此明顯地違法違規的情況之下,如仍有任何人以沒有先例可援或因其他目的為由,質疑公署為何採取執法行動,那不單是不可接受,也是徹底錯誤。
 
按個別案情依法處理
 
至於公開信指稱公署改變了對網絡欺凌的投訴個案的處理方法,公署必須強調,這說法與事實不符。第一,公署跟進網絡欺凌的投訴個案,包括主動地聯絡相關的網上社交平台或討論區的營運商,要求他們及透過他們聯絡有關人士,立即移除相關內容/帖文,這做法並非新猷,在以往只涉及個別事件的網絡欺凌個案中,公署亦有採取同樣做法。第二,不同之處是以往大多數的個案,都基於以下因素與今次的被「起底」的廣泛現象有所不同:
 
a) 有關個人資料屬《私隱條例》第52條中豁免範圍的「家居用途」,即只與私人事務、家庭事務或家居事務的個人資料有關;
 
b) 一些個案屬情侶間鬧翻後互揭私隱,但這情況資料使用者和當事人起碼是認識的;
 
c) 在以往個案中,並不存在大規模肆意攻擊、煽動或恐嚇的刑事成份,故此無法律基礎轉介警方作刑事調查。
 
專責隊伍,公平執法
 
公署成立專責隊伍,目的是因時制宜,以應對今次前所未有的嚴重情況。以往公署收到的欺凌個案,屬個別事件和零星落索。但今次「起底」事件中,涉及被「起底」者眾多,「起底」行為近乎成為一股風氣,兼具煽動和恐嚇性質是以往個案所沒有的。公署有實際需要成立專責隊伍,務求適時和有效地執法。
 
顯然,公署並沒有就今次事件採取截然不同的處理方法;而即使公署今次所採取的方法有所不同,亦是作為客觀獨立的監管機構,按實際情況及問題的嚴重性所採取合乎適度的措施。因循行事、蕭規曹隨只會流於離地、未能對症下藥,令問題未能得以及時解決。
 
因時制宜
 
當某違法行為在社會上不斷蔓延,作為負責任的監管機構,公署採取更嚴厲的措施作出跟進及執法,那不但是按《私隱條例》所賦予的權力行事,亦與法庭的量刑準則同出一徹。例如《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 第27條訂明,在處理指明罪行的判刑時,法庭可考慮有關涉案罪行普遍程度的證據,判處較重的刑罰(見HKSAR v Ma Suet Chun & Others [2001] 4 HKC 337一案)。既然如此,公署在跟進今次有關「起底」的個案時,因應違規行為的普遍性,而設立專責隊伍作出處理,也是合乎比例的。公署絕不能因未有先例可援,而拒絕因應實際情況而作出相應和需要的措施,否則規管行動只會流於僵化、捉襟見肘。今次事件也進一步暴露《私隱條例》落後於實際環境所需,公署正作全面性檢視,務求推陳翻新,致力保障個人私隱。
 
結語
 
即使在公開信中提及的社會事件的某些細節屬實,不論是市民,或負責履行公職的人士,都不應因為政治取向或背景不同,而要求執法機構因應被欺凌者的身份或職業而選擇性地執法或不執法。而聯合公開信中,聯署人都不具名或其他個人資料,相信是為了自保私隱和免受「起底」,那又怎能要求公署對受欺凌的人士不採取跟進行動?
 
如所有香港人一樣,公署職員可正當享受法律賦予的人權和自由,包括發表意見和言論,惟在執行職務時,必須不偏不倚,避免在執法時個人立場與職務,產生實質和觀感上的衝突。
 
私隱專員黃繼兒藉此再次感謝公署各職員一直以來都秉持政治中立原則,緊守崗位,以專業精神盡心盡力為市民服務。公職人員必須盡忠職守、堅守法治、行事客觀、不偏不倚,時刻確保他們的行為不會妨礙他們以專業、公正的態度執行職務;這亦是市民大眾的期望。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