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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新聞稿 - 私隱專員回應有關疑似政府官員、議員及警務人員的個人資料流傳於網上討論區及即時通訊平台

日期: 2019年7月19日

私隱專員回應有關疑似政府官員、議員及警務人員的個人資料
流傳於網上討論區及即時通訊平台

就今日(7月19日)傳媒發現有疑似政府官員、立法會議員和警務人員及其家人的個人資料被指於網上討論區及即時通訊平台中流傳,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私隱專員)黃繼兒現作出以下聲明:
  • 截至今日下午五時正,公署共接獲315宗相關的投訴和查詢。
     
  • 私隱專員已就此繼續主動聯絡相關的討論區和即時通訊平台的營運商,要求他們聯絡有關網民或用戶以向其要求立即移除及停止上載該等內容/帖文,並得悉大部份有關資料已被移除。
     
  • 私隱專員再三強調,任何人都必須遵守法律和尊重他人個人資料私隱。類似的流傳和欺凌行為除了可能觸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外,亦可能涉及其他民事和刑事的法律責任。
     
  • 任何人披露(無論是透過網上討論區、即時通訊平台或實體公開展示)其他人士的個人資料時,不論資料是否從公共領域取得,都必須考慮收集和使用相關資料的手法是否合法和公平。若收集及披露個人資料以達欺凌、具煽動性和恫嚇的不法目的,那肯定是不合法、不公平及違反《私隱條例》的保障資料原則或其規定。
     
  • 值得特別注意的是,違反《私隱條例》有可能構成刑事罪行。《私隱條例》第26條及第64條便是其中兩條刑事罪行條文:
    • 《私隱條例》第26條規定,資料使用者所持有的個人資料如已經屬於不再有需要,該資料使用者須採取所有切實可行步驟刪除該資料。
       
    • 違反《私隱條例》第26條的規定,最高刑罰是罰款港幣一萬元。
       
    • 《私隱條例》第64(1)條則規定,在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下,任何人出於以下意圖披露取自該資料使用者的某資料當事人的任何個人資料,即屬犯罪: 
      • 以獲取金錢上或其他財產上得益,不論是為了令該人或另一人受惠;或 
      • 導致該資料當事人蒙受金錢上或其他財產上損失。 
         
    • 《私隱條例》第64(2)條亦規定,在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下,如任何人披露取自該資料使用者的某資料當事人的任何個人資料,而該項披露導致該資料當事人蒙受心理傷害,不論其意圖如何,該人亦屬犯罪。
       
    • 違反《私隱條例》第64條的規定,最高刑罰是罰款港幣一百萬元及監禁五年。
       
    • 至於個案是否涉及違反《私隱條例》第64條,將取決於案件中的所有相關事實,不能一概而論。按該條文的立法背景及原意,以下是構成這項罪行的典型例子:  
      • 僱員未得公司同意出售公司客戶的個人資料,並從買家收取款項; 
      • 手提電腦維修公司的員工於進行維修期間,未經授權從某名人士的手提電腦取得該名人士的親暱照片並上載到互聯網,對該名人士造成心理傷害。
         
  • 任何人士如懷疑其個人資料私隱受到侵犯,而又能提供表面證據,可以向公署作出投訴。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