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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新聞稿 - 私隱專員回應有警務人員的個人資料被張貼在公眾地方

日期: 2019年7月11日

私隱專員回應有警務人員的個人資料被張貼在公眾地方

有關有警務人員的個人資料被張貼在公眾地方,私隱專員現作出以下聲明:
  • 任何人披露(如公開展示)其他人士的個人資料時,無論該等資料是否從公共領域取得,都必須考慮收集和使用相關資料的手法是否合法和公平。若收集及披露個人資料以達欺凌、具煽動性和恫嚇的不法目的,那肯定是不合法、不公平及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的保障資料原則或其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
     
  • 私隱專員再三強調,任何人都必須尊重他人個人資料私隱。類似的欺凌行為亦可能涉及其他民事和刑事的法律責任。
     
  • 任何人如違反《私隱條例》的保障資料原則,私隱專員可發出執行通知,指令違反的人士/機構採取補救措施。不遵守執行通知屬於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被判處最高罰款港幣五萬元及監禁兩年。
     
  • 任何人士如懷疑其個人資料私隱受到侵犯,而又能提供表面證據,可以向公署作出投訴。 
     
  • 值得注意的是,違反《私隱條例》有可能構成刑事罪行,而在這情況下便會涉及警方的刑事調查,並由律政司決定是否向個別人士或機構提出檢控。《私隱條例》第64條便是其中一條刑事罪行條文。
     
  • 至於有關刑事法例如何執行,則完全由執法機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的程序及證據等而決定。
     
  • 《私隱條例》第64(1)條規定,在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下,任何人出於以下意圖披露取自該資料使用者的某資料當事人的任何個人資料,即屬犯罪:
    • 以獲取金錢上或其他財產上得益,不論是為了令該人或另一人受惠;或
    • 導致該資料當事人蒙受金錢上或其他財產上損失。
       
  • 《私隱條例》第64(2)條亦規定,在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下,如任何人披露取自該資料使用者的某資料當事人的任何個人資料,而該項披露導致該資料當事人蒙受心理傷害,不論其意圖如何,該人亦屬犯罪。
     
  • 違反《私隱條例》第64條的規定,最高刑罰是罰款港幣一百萬元及監禁五年。
     
  • 至於個案是否涉及違反《私隱條例》第64條,將取決於案件中的所有相關事實,不能一概而論。按該條文的立法背景及原意,以下是構成這項罪行的典型例子:   
    • 僱員未得公司同意出售公司客戶的個人資料,並從買家收取款項。 
    • 醫院員工披露未經醫院同意所取得的某名人士的健康記錄,而有關披露對該名人士造成心理傷害。 
    • 手提電腦維修公司的員工於進行維修期間,未經授權從某名人士的手提電腦取得該名人士的親暱照片並上載到互聯網,對該名人士造成心理傷害。
       
  • 截至今日(7月11日)下午五時正,公署未有接獲有關警員個人資料被張貼於連儂牆的投訴。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