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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新聞稿 - 公開表達意見自由仍需尊重他人私隱和公共利益

2019年6月14日

公開表達意見自由
仍需尊重他人私隱和公共利益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私隱專員)黃繼兒注意到近日在互聯網上有不同意見的人士,因社會議題自由表達意見卻公開他人的個人資料,尤其是敏感的個人資料,並發表不公平的起底、欺凌、或具煽動性的評論,甚至提出恫嚇性的行動。
 
私隱專員已主動聯絡若干相關的網上社交平台及討論區的營運商,並同時要求他們聯絡有關網民,要求他們立即移除及停止上載該等內容/帖文,並已聯同其他執法機構(包括警方)作出跟進。
 
私隱專員指出:「言論自由、自由流通的信息和個人資料私隱保障在香港長期以來受法律保障(包括《基本法》),具有特殊地位和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這些基本人權並非絕對的權利,卻是受法定的制約。其中重要的考慮是其他人的聲譽和私隱,公共秩序和國家安全。
 
「從個人私隱的角度,當網民在社交平台上載他人的個人資料,必須考慮收集的手法是否合法和公平。收集及披露個人資料以達欺凌、具煽動性和恫嚇的不法目的,肯定不屬合法。」
 
私隱專員解釋:
  • 若網民以個人身份上載的資料只與其私人、家庭或家居事務有關,或只為消閒目的,有關帖文將不被視為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
  • 若網民的身份不是與其私人、家庭、家居事務或消閒有關,例如以大眾市民一份子的身份,自由公開表達意見之餘,卻不公平地使用他人的個人資料以達不法的目的,則違反《私隱條例》。
  • 從公共領域取得他人的個人資料以收起底、欺凌、具煽動性和恫嚇的效用,肯定屬不公平、不合法及違反《私隱條例》。
私隱專員再三強調,網民必須尊重他人個人資料私隱;網上社交平台及討論區的營運商亦須履行其法定及企業道德責任,停止提供其平台予任何人作出不合法和損害個人資料私隱的行為。類似的網絡欺凌行為亦可能涉及其他民事和刑事的法律責任。
 
截至今日下午四時正,公署共接獲超過50宗相關投訴和查詢。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