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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新聞稿 - 拍賣行承認控罪:違法直接促銷被判罰款二萬元

日期: 2019年5月27日

拍賣行承認控罪:違法直接促銷被判罰款二萬元


中金國際(香港)拍賣有限公司(中金)今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兩項《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的罪名。
 
第一項控罪指中金在使用他人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前,未有採取指明行動通知資料當事人及取得其同意,違反了《私隱條例》第35C條。
 
第二項控罪指中金在首次使用他人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時,未有告知對方有權要求中金在不向其收費的情況下,停止使用他的個人資料,違反了《私隱條例》第35F條。
 
中金承認上述兩項控罪,每項控罪分別被判罰款一萬元,共被判罰款二萬元。
 
個案背景
 
個案源於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於2017年11月接獲的一宗投訴。
 
投訴人在2017年11月於其住址收到一份中金具名致她的拍賣小冊子。投訴人過去與中金沒有往來,這是她首次收到中金的直接促銷資料。中金在有關的直銷資料中亦沒有告知投訴人她有權要求中金停止如此使用有關資料,投訴人遂向公署作出投訴。經審研該宗投訴後,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私隱專員)認為中金有濫用投訴人的個人資料,遂將個案轉介警方作刑事調查。
 
相關的法例條文
 
根據《私隱條例》第35C條的規定,資料使用者在取得當事人的同意前,不可將其個人資料用於直銷用途。要取得有效的同意,資料使用者必須告知資料當事人擬使用哪一種類的個人資料、將會進行促銷的貨品或服務類別;並提供回應途徑,讓該資料當事人表明同意。
 
《私隱條例》第35F條亦訂明,資料使用者在首次使用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作直銷時,仍須告知該資料當事人他有權要求資料使用者,在不向其收費的情況下,停止在直銷中使用有關資料
 
私隱專員黃繼兒表示:「機構應制定及落實相關的私隱政策、程序及指引,確保能查閱及使用客戶個人資料的僱員得到相關資料處理及保障的培訓。機構亦必須向客戶傳達擬使用或提供其個人資料作直銷的規定,尊重客戶對使用其個人資料的決定權。將數據道德問責的核心價值納入企業管治內,有賴機構管理層的支持和推動,從而取得客戶的信任。」
 
公署為機構及消費者出版了多份實用刊物: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