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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新聞稿 - 銀行承認控罪:違法直接促銷被判罰一萬元

日期: 2019年5月21日

銀行承認控罪:違法直接促銷被判罰一萬元


花旗銀行(香港)有限公司(該銀行)今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控沒有依從資料當事人的拒收直銷訊息要求,而繼續使用其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違反了《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第35G(3)條。該銀行承認控罪,被判罰款一萬元。

個案背景
個案源於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於2016年接獲的一宗投訴。

投訴人於2016年8月透過互聯網申請該銀行的信用卡時,選擇拒收該銀行的直接促銷資訊,但其後卻於同年10月收到該銀行推廣保險服務的來電。投訴人遂向公署作出投訴。經審研該宗投訴後,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私隱專員)認為該銀行未有依從投訴人拒收直銷訊息的要求。

相關的法例條文
根據《私隱條例》第35G(3)條,資料使用者如收到客戶有關停止使用其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的要求,須在不向該客戶收費的情況下,依從該項要求。違反規定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刑罰是罰款50萬元及監禁三年。 

私隱專員黃繼兒表示:「為免對客戶造成滋擾,機構應制定一份客戶表明不希望再收到任何直接促銷資訊的名單,並應定期更新和適時發放至有關部門同事。此外,機構應制定內部查閱及更新拒絕服務名單的正規程序,並為職員提供適當培訓。」黃繼兒同時強調,機構應恪守更高的道德標準,以尊重(respectful)、互惠(beneficial)和公平(fair)的管理價值處理客戶的個人資料,以符合客戶的期望,並遵從相關法例和監管的要求。

私隱專員同時提醒消費者,若作出拒收要求後,仍然收到直銷訊息,應作出記錄,並盡量掌握有關直銷的詳情作為證據,以便向公署作出投訴。

公署為機構及消費者出版了多份實用刊物: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