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9年4月3日
保險代理人未得同意下使用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罪名成立
一名保險代理人今日於屯門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兩項《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的罪名成立。
第一項控罪指被告在使用他人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前,未有採取指明行動通知資料當事人及取得其同意,違反了《私隱條例》第35C條。
第二項控罪指被告在首次使用他人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時,未有告知對方有權要求被告在不向其收費的情況下,停止使用他的個人資料,違反了《私隱條例》第35F條。
該名保險代理人承認上述兩項控罪,每項控罪分別被判罰款4,000元,共被判罰款8,000元。
個案背景
個案源於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於2017年5月接獲的一宗投訴。
投訴人的手提電話收到該名保險代理人發出的一則WhatsApp訊息,推廣其任職的保險公司的儲蓄計劃,訊息中有提及投訴人的姓氏。投訴人表示她並不認識被告,並曾查問被告從何得悉其姓氏及電話號碼,但被告未能提供滿意的答覆,投訴人遂向公署作出投訴。經審研該宗投訴後,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私隱專員)認為該名保險代理人有濫用投訴人的個人資料,遂將個案轉介警方作刑事調查。
相關的法例條文
根據《私隱條例》第35C條的規定,資料使用者(不論個人或機構)在取得當事人的同意前,不可將其個人資料用於直銷用途。要取得有效的同意,資料使用者必須告知資料當事人擬使用哪一種類的個人資料、將會進行促銷的貨品或服務類別;並提供回應途徑,讓該資料當事人表明同意。
《私隱條例》第35F條亦訂明,資料使用者在首次使用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作直銷時,仍須告知該資料當事人他有權要求資料使用者,在不向其收費的情況下,停止在直銷中使用有關資料。
私隱專員黃繼兒表示:「現今直銷方式種類繁多,《私隱條例》為資料使用者提供清晰指引,掌握如何在有效推廣業務之餘能直銷有道。資料使用者亦應以尊重(respectful)、互惠(beneficial)和公平(fair)的數據道德價值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以符合客戶的期望及相關法例和監管的要求,達至雙贏局面。」
公署為資料使用者及消費者出版了多份實用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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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依從法律規定的指引,機構可參閱《直接促銷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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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則可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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