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8年8月22日
尊重客戶個人資料自決權
依從拒收直銷訊息的要求
和記電訊(香港)有限公司(「該公司」)今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控違反兩項《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的罪行。兩項控罪均指被告沒有依從資料當事人的拒收直銷訊息要求,而繼續使用其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違反了《私隱條例》第35G(3)條。該公司承認控罪,每項控罪分別被判罰款10,000元,共被判罰款20,000元。
個案背景
個案源於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於2016年所接獲的一宗投訴。
投訴人是該公司旗下的流動電話服務品牌「3」的客戶。在2016年5月,投訴人曾透過電話向該公司提出拒收直銷訊息要求,但其後仍分別於2016年6月及8月收到推廣「3」流動電話服務的來電。投訴人遂向公署作出投訴。公署對投訴作初步處理後,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私隱專員」)認為該公司未有依從投訴人拒收直銷訊息的要求。
有關的規管
根據《私隱條例》第35G(3)條,資料使用者如收到客戶有關停止使用其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的要求,須在不向該當事人收費的情況下,依從該項要求。違反規定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刑罰是罰款50萬元及監禁三年。
私隱專員黃繼兒表示:「為了有效地依從客戶的拒絕直銷服務要求,服務供應商應備存一份拒收直銷訊息的客戶名單,並適時發放至有關部門同事,以停止使用名單內的客戶資料作直銷用途。此外,服務供應商亦應制定內部查閱及更新拒收直銷訊息的客戶名單的正規程序,及向員工提供適當的訓練,確保員工了解並依從。
此外,即使外判服務承辦商(作為資料處理者)進行直接促銷,服務供應商(作為資料使用者)亦須採取合約規範方法或其他方法,確保其直接促銷活動符合《私隱條例》的規定,並應在承辦商進行直接促銷前,與其核對最新的拒收直銷訊息的名單,以及訂立機制適時地把已更新的名單通知對方。」
私隱專員同時提醒消費者其拒收直銷訊息的權利:「消費者若收到指名道姓的促銷電話而又不想再收到的話,應提出拒收要求,最好以書面提出,並保留複本。如果作出拒收要求後,仍然收到直銷訊息,應作出記錄,並盡量掌握有關直銷的詳情作為證據,以便可成功向公署作出投訴。」
公署為機構及消費者出版了多份實用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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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依從法律規定的指引,機構可參閱《直接促銷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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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則可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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