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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新聞稿 - 私隱專員關注網上流傳酒店房間內私密影片及相片強調使用拍攝裝置及披露資料必須避免侵犯私隱

日期: 2018年1月10日

私隱專員關注網上流傳酒店房間內私密影片及相片
強調使用拍攝裝置及披露資料必須避免侵犯私隱 


(2018年1月10日) 就近日網上流傳有酒店住客在房間內的私密影片及相片,並引起傳媒廣泛關注及報道,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私隱專員」)黃繼兒關注事件,並就事件表達以下的意見:
 
  • 私隱專員強調,不論使用任何裝置(包括相機、攝錄機、航拍機等)特意收集屬私人空間或人們預期有私隱的地點(如酒店房間、私人居所等),而該等錄像或相片亦能從攝錄個別人士的樣貌、所身處的地點及時間等識辨該人士的身份,並上載至互聯網或透過其他渠道披露,觸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內的私隱保障原則的風險甚高。
 
  • 《私隱條例》下的「個人資料」定義,是指以記錄形式存在、並直接或間接與一名可確定其身份的在世人士有關的資料。而就收集個人資料而言,《私隱條例》下保障資料第1(2)原則訂明,個人資料須以合法及在有關個案的情況下屬公平的方法收集。
 
  • 收集個人資料的方法是否屬公平,須視乎個別情況而定:
    • 以往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及行政上訴委員會曾處理三位藝人對兩間傳媒機構偷拍他們在家中活動的投訴。根據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不論任何人的社會地位及職業,其私隱應受到保護而免受不合理干擾。然而,任何人士包括傳媒使用長焦距及放大器等從遠距離拍攝藝人在其住所內的情況,已超越了身處家中的當事人在家居內對個人資料私隱的合理期望。除非有關拍攝是為了披露涉及「公眾利益」的事情而有需要的,否則以此方式收集藝人的個人資料屬不公平。
 
  • 私隱專員提醒巿民要「自保」,即使身處私人地方,亦應時刻小心提防個人私隱受到侵犯;同時亦應尊重他人的個人資料私隱,不要上載及披露他人的私密影像及相片,以免觸犯《私隱條例》或其他刑事罪行或民事責任。
 
  • 任何人士如懷疑個人資料私隱受到侵犯,而又能提供表面證據,可以向公署提出投訴。若涉及刑事罪行,公署亦會將個案轉介予警方以作刑事調查及考慮檢控。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