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8年1月2日
直接促銷 使用資料須得客戶同意
百佳超級市場(香港)有限公司(「該公司」)今日於屯門裁判法院被裁定在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將該名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使用於直接促銷,違反了《個人資料(私隱) 條例》(「條例」)第35E(1)條。該公司承認控罪,被判罰款港幣3,000元。今次亦是條例自2013年4月1 日修訂以加強規管直接促銷活動以來,首宗因違反第35E(1)條而被定罪的個案,即資料使用者雖已採取第35C條指明的行動(包括告知資料當事人有關權利和資訊),但在未獲該人同意下,仍將他的個人資料用於直接促銷。
個案背景
個案源於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於2016年1月接獲的一宗投訴。
投訴人是該公司之超級市場購物網站的顧客,並曾向該公司提供包括其電郵地址等個人資料作登記之用,投訴人從沒向該公司表示願意收取直接促銷的資訊。在2016年1月,投訴人接獲該公司的直接促銷電子郵件,其後投訴人向公署投訴。在公署處理投訴時,該公司承認,投訴人沒有表示同意收取該公司的直接促銷資訊,惟進行系統更新時發生人為錯誤而向投訴人發出該直銷電郵,屬單一事件。
公署的評論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私隱專員」)黃繼兒表示:「現行法例並沒有禁止直銷活動,但必須依從私隱條例進行。機構必須獲資料當事人的同意,才可以將其個人資料用於直接促銷。機構亦須向其員工提供適當的培訓,以確保他們認識和遵守條例下直接促銷的條文。今次個案可再一次提醒機構遵從條例的規定,同時加強機構內尊重個人資料私隱的文化。」
私隱專員同時提醒消費者有關接收受直銷訊息方面的權利:「消費者若從未向某機構表示同意收取其直接促銷資訊,但卻收到由該機構發出指名道姓的直銷資訊,應作出記錄,並盡量掌握有關詳情作為證據,以便向公署作出投訴。」
根據條例第35E(1)條,資料使用者如已遵守第35C條的規定但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不得將個人資料用於直接促銷。違反規定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刑罰是罰款港幣50萬元及監禁三年。
公署為機構及消費者出版了多份實用刊物:
· 有關依從法律規定的指引,機構可參閱《
直接促銷新指引》;
· 消費者則可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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