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年12月11日
依從拒收直銷訊息要求 尊重消費者個人資料
(2017年12月11日) Physical Health Centre Hong Kong Limited(「該公司」)今日於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沒有依從一名資料當事人的拒收直銷訊息要求,而繼續使用其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違反了《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第35G(3)條。該公司承認控罪,被判罰款7,000元。
個案背景
個案源於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於2015年12月接獲的一宗投訴。
投訴人於2011年曾參與該公司的試玩計劃,在登記時提供了他的姓名和手提電話號碼。試玩完畢,投訴人沒有繼續使用該公司任何服務。及後該公司於2013年致電投訴人向他作出服務推廣,通話期間投訴人已即時向該公司作出拒收直銷訊息要求,但該公司仍於2015年12月致電他作直銷推廣,投訴人遂向公署投訴。公署在處理投訴後,證實當日致電投訴人的來電號碼是由該公司登記。
公署的評論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私隱專員」)黃繼兒表示:「無論客戶是以口頭抑或書面方式提出拒絕服務要求,機構仍須在不向該客戶收費的情況下,立即停止使用其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用途。為使機構內所有員工都能遵守條例的規定,機構應制定內部查閱及更新拒收直銷訊息的客戶名單的正規程序,及向員工提供適當的訓練,確保員工了解並依從。」
私隱專員同時提醒消費者其拒收直銷訊息的權利:「消費者若收到指名道姓的促銷電話而又不想再收到的話,應提出拒收要求,最好以書面提出,並保留複本。如果作出拒收要求後,仍然收到直銷訊息,應作出記錄,並盡量掌握有關直銷的詳情作為證據,以便可成功向公署作出投訴。」
根據條例第35G(3)條,資料使用者如收到顧客要求停止使用其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須在不收費下依從該項要求。違反規定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刑罰是罰款港幣50萬元及監禁三年。
公署為機構及消費者出版了多份實用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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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依從法律規定的指引,機構可參閱《直接促銷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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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則可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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