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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新聞稿 - 私隱專員重申使用航拍機必須尊重私隱 積極研究提出規管建議

日期: 2017年12月4日

私隱專員重申使用航拍機必須尊重私隱   積極研究提出規管建議


(2017年12月4日)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留意到近日傳媒就使用航拍機引起私隱關注的報道,同時亦收到市民/傳媒查詢及投訴,部分區議員也有作出查詢和建議,包括最近荃灣區議會就有關議題於會議上討論並邀請公署出席。此外,亦注意到警方最近亦有就航拍機在公眾戶外地方拍攝作出執法行動。就有關議題引起普遍性的關注,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私隱專員」)黃繼兒表達以下的意見:
  •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所保障的是個人資料方面的私隱,屬「資訊私隱」,而有關資料須符合條例下「個人資料」的定義[1]。除此之外,私隱權的類別一般來說還包括「地域私隱」、「人身私隱」與及「通訊及監察私隱」。
     
  • 另外,條例屬原則性及「科技中立」的法例,縱然航拍機的技術或產品不斷推陳出新,使用相關的器材或產品涉及收集個人資料,仍然需要遵從條例的規定和相關的保障資料原則。
     
  • 私隱專員已刊發《閉路電視監察及使用航拍機指引》,並特意製作了相關的閉路電視監察及使用航拍機圖鑑,從個人資料私隱保障的角度就如何使用航拍機提供建議,當中包括:
    • 小心策劃飛行路線,避免飛近公眾及民居;
    • 預先決定攝錄內容、地點及時間,以避免收集不必要的個人資料;
    • 清晰告知受影響人士無人機/航拍機正在進行拍攝,如預先公開通告、使用閃燈、在無人機/航拍機上貼上公司標誌及聯絡資料等。
       
  • 條例和監管不應窒礙創新科技以至經濟發展,然而若航拍機拍攝地點屬私人空間,如被拍攝者的家居,有關做法本質上可能屬侵犯被拍攝者的私隱。
     
  • 就航拍機的使用,在部份司法區域如美國、新加坡等已有或正在制訂相關規管的措施或法律。另一方面,歐盟亦計劃制訂規管民用航拍機相關法規,當中包括要求航拍機的設計和製造符合歐盟在安全、保安和個人資料保障方面的基本要求,歐盟成員國亦須就有可能構成嚴重損害(包括人身損害、私隱及保安等方面的風險)的航拍機設登記制度等。
     
  • 我們正積極研究並就保障個人資料私隱方面如何對航拍機作出規管向政府當局提出建議。
巿民若發現航拍機於運作時侵犯個人資料私隱,可向公署作出投訴


– 完 –


[1]條例第2(1) 條 指「個人資料」是 (a) 關乎一名在世人士,(b) 並可直接或間接地識別該人士身份的資料,(c)而資料存在的形式可讓人切實可行地查閱或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