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新聞稿

新聞稿 - 個人資料私隱與的士

日期:2016年12月16日

個人資料私隱與的士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私隱專員」)黃繼兒昨日(12月15日)應邀與立法會議員黃碧雲會面。私隱專員表達以下的意見:

就最近一名的士司機上載乘客在車廂內哺乳的相片到社交網站的事件
  •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不會就個別個案作出評論,但會繼續密切關注事態發展。 
     
  • 私隱專員就有關個人資料私隱的事宜,作出闡釋:
    • 公署的權限,是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及以往法庭的判決公正執法,如上訴法庭2000年在 Eastweek Publisher Ltd and Another v Privacy Commissioner for Personal Data [2000] 2HKLRD83 一案(「東周刊案 」)所作的裁決。條例屬原則性及科技中立性,而條例是否適用,首先要視乎有關行為是否涉及故意收集和編纂個別人士的個人資料。關鍵是該等資料是否可識辨到該名人士的身份,及該名個人的身份對收集資料的人就其收集的目的來說必須是重要的。
       
    • 條例旨在保障個人資料私隱權,但不包括地域私隱(例如闖入私人地方)、人身私隱(例如易服癖)、通訊和監察私隱(例如截聽)。
       
    • 條例清楚訂明甚麼是「個人資料」,主要是能從該收集的資料直接或間接地確定有關的個人身份。「資料」是指在任何文件中資訊的任何陳述(包括意見表達)。
       
    • 根據「東周刊案」所作的裁決,收集得的個人資料須和一名 (a)已被資料使用者確定了身份,或 (b)其身份被資料使用者設法確定的人士有關。而該名個人的身份對資料使用者就其收集的目的來說必須是重要的。
       
    • 舉例而言,若於街頭將途人攝入鏡頭,並在上載網上或出版時加以評論,若資料使用者並未得悉資料當事人的身份,或沒有意圖或嘗試藉收集的資料去識辨該人身份,而其身份對資料使用者就其收集的目的來說並不重要,此舉則沒有涉及個人資料,亦不構成條例管轄範圍內的「收集個人資料」,故條例並不適用,而公署亦因此沒有法定權力採取行動。
       
    • 條例或案例都沒有說明個人價值觀和道德標準是構成是否觸犯條例的考慮因素。 
       
  • 至於該行為若未涉及收集個人資料,但涉及其他罪行,公署相信其他執法機關會適當跟進或進行監管。
就黃碧雲議員和傳媒的提問,私隱專員作出以下的回應:

(i) 推動的士發展聯會推行「的士攝錄錄音監控安裝計劃」的私隱問題 
  • 推動的士發展聯會(「聯會」)曾經與公署聯絡,就有關計劃作出查詢,公署亦詳細解釋資料使用者在條例下就個人資料的收集、儲存、使用、保安及查閲資料要求等方面,須遵從的規定及考慮的因素。公署為獨立法定機構,負責執行條例,公署不宜就任何資料使用者擬推行的任何涉及個人資料收集或使用的計劃,提供相關的法律意見,並已向聯會強調,有需要就計劃尋求獨立法律意見以及提醒其會員於車廂內安裝攝錄系統的法律責任。
     
  • 公署認為,由於的士屬半私人空間,於的士車廂內安裝攝錄裝置以收集乘客的影像及錄音,其目的是識辨該人身份,因此公署早已表明有關做法本質上已屬侵犯乘客個人資料私隱。而根據2013年英國的有關案例,於的士車廂內的錄像裝置加設錄音功能,有關做法被裁定為侵犯個人資料私隱,公署同意有關觀點。另一方面,若只收錄乘客影像,又未能識辨個人身份,有關做法則不涉及個人資料。 
     
  • 至於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由於大部分裝置只收錄乘客影像,即使包括錄音,因空間較大及人數較多,確定乘客個人身份的機會因而較小。安裝攝錄裝置的目的為防止罪案、事故調查等,故公署認為做法合理。

(ii) 現行條例的修訂問題 
  • 私隱專員解釋條例當年制定時,部分是參考歐盟當時(1995年)的有關指令。經過20年後,歐盟最近提出需要進行修改,推出新的《一般資料保護規則》,以訂出適用於全歐各國的規章,並設定於2018年生效。 
     
  • 私隱專員重申,現階段無意建議修改任何條例,況且條例於2012年時曾諮詢公眾後作出部分修改。但隨著環球保障私隱形勢不斷轉變,加上歐盟即將實行新規則,公署認為就各地的修例情況,進行研究,和適時檢視本地相關條款,是公署的法定責任之一。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