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年12月6日
一間鐘錶公司未經同意在公共領域獲取
個人資料以作直接促銷罪名成立被判罰款
波爾錶(亞洲)有限公司(「波爾錶」)今天於東區裁判法院被控違反兩項《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的罪行。第一項控罪指該公司在使用他人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前,未有採取指明行動通知資料當事人及取得其同意,違反了條例第35C條。第二項控罪指該公司在首次使用他人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時,未有告知該人他有權要求被告在不向其收費的情況下,停止使用他的個人資料,違反了條例第35F條。該公司承認兩項控罪,每項控罪分別被判罰款八千元,共被判罰款一萬六千元。
個案背景
個案源於一宗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在2014年接獲的投訴。
投訴人是一名註冊職業治療師,根據《輔助醫療業條例》第11條有關刊登註冊名冊及註冊證據的規定,投訴人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地址等,會於政府憲報每年刊登。投訴人於2014年12月收到一份郵寄至其辦公室地址的宣傳單張,上面列出其全名,而內容為宣傳一款由波爾錶及其合作伙伴設計的腕錶。投訴人表示從未與波爾錶或其合作伙伴有任何交易往來,之前亦未有收到來自此兩間公司的通知及同意可使用他的個人資料用於直接促銷;宣傳單張上亦沒有提供任何拒收直接促銷訊息的選擇。公署對投訴作初步處理後,私隱專員認為被告有濫用投訴人的個人資料。
公署的評論
條例下的直銷條文規定資料使用者(不論是個人或機構)在未取得當事人的同意前,不可以將其個人資料用於直銷用途。要取得有效的同意,資料使用者必須告知資料當事人擬使用哪一種類的個人資料、將會進行促銷的貨品或服務類別;並提供回應途徑,讓該資料當事人表明同意與否。
私隱專員黃繼兒先生重申:「是次案件說明即使個人資料是從公共領域如政府憲報所取得,仍然受條例的保障。條例並非禁止直銷活動,反之實為提供清晰條文要求,讓資料使用者能妥善收集及使用個人資料,並尊重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私隱權,當中包括:
資料使用者須—
a) 告知有關資料當事人—
i. 該資料使用者擬如此使用有關個人資料;及
ii. 該資料使用者須收到該當事人對該擬進行的使用的同意,否則不得如此使用該資料;
b) 向該當事人提供關於該擬進行的使用的以下資訊—
i. 擬使用的個人資料的種類;及
ii. 該資料擬就甚麼類別的促銷標的而使用;及
c) 向該當事人提供一個途徑,讓該當事人可在無需向該資料使用者繳費的情況下,透過該途徑,傳達該當事人對上述的擬進行的使用的同意。
即使已取得資料當事人的同意,資料使用者在首次使用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時,仍須告知資料當事人他有權拒收直銷訊息。」
這是自從加強規管直銷的條文於2013年實施以來第八宗違反相關條文而被定罪的案件,提出上訴的有兩宗。
公署因應不同的持份者出版了多份實用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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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依從法律規定的指引,機構可參閱《直接促銷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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巿民則可參閱: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