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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新聞稿 - 私隱專員跟進三款來電攔截手機應用程式涉嫌不當收集及使用用戶通訊錄

日期: 2016年11月21日

私隱專員跟進三款來電攔截手機應用程式涉嫌不當收集及使用用戶通訊錄

(2016年11月21日) 就三款來電攔截手機應用程式涉嫌收集用戶通訊錄並整合成資料庫事件,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私隱專員」)黃繼兒表示已聯絡境外相關的個人資料保障執法機關跟進事件,同時繼續密切注意事態發展,並向巿民提供簡易按序要求停用個人資料的辦法。

私隱專員回應今日部份傳媒就事件的提問:
  1. 三款應用程式的相關做法有否違反本港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如應用程式已取得用戶的同意而收集和使用其智能手機內的通訊錄,相關應用程式開發商/營運商是否免責,但用戶本身則可能因違反收集時的目的而將資料交予第三者使用而負上法律責任?
    • 就今次事件,不少用戶可能在下載這三款程式時允許收集及使用其智能手機內的通訊錄,但不為意此舉令通訊錄內其他人的個人資料被上載結集成資料庫供公開搜尋,可能違反有關使用資料的保障資料原則,因此巿民應細閱程式的收集資料聲明,及緊記須先取得其他資料當事人的同意方可允許程式查閱其通訊錄。
    • 如用戶同意讓程式查閱其通訊錄,可能違反資料使用的保障原則。但根據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以往的經驗,若通訊錄內的朋友或人士不願追究,將造成相當取證困難,因而難以執法。
    • 縱使條例設有使用個人資料於「私人、家庭或家居事務」的豁免,但若用戶同意向開發商/營運商提供通訊錄以作整合成資料庫作商業用途,此項豁免並不適用。
    • 一般而言,任何控制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包括披露和轉移)個人資料的人士,必須遵從條例的規定,其中包括收集目的保障資料原則。
    • 不論是應用程式開發商/營運商或個人智能手機用戶,作為資料使用者,在披露或轉移資料當事人(如程式用戶或通訊錄之聯絡人)的個人資料之前,必須確保有關披露或轉移並不構成新目的(即當初收集用戶的個人資料時擬使用的目的以外的目的或並非直接相關的用途上),除非已獲得有關資料當事人自願給予的明示同意。
       
  2. 即使是公開資料,並已放在網上任人查閱,但若有人收集及整合、分析後再供他人使用,已與當初收集資料的目的不同;加上有程式要付費作搜尋電話號碼之用,已非當初取得通訊錄的原意,有可能已犯法。
     
  3. 但若相關應用程式開發商/營運商的資料庫設在外國呢?
    • 由於條例並沒有域外法律效力,而是次事件中的應用程式開發商/營運商的註冊地址並非在本港(分別為以色列、瑞典和內地),最有效的解決方法便是透過國際聯繫,聯絡境外相關的個人資料保障執法機關跟進事件。

私隱專員亦提醒巿民要好好掌控個人資料,若不希望相關應用程式繼續存有及使用其個人資料,可根據相關應用程式開發商/營運商提出的辦法要求退出/刪除其持有的個人資料:
1. 輸入姓名、電郵及電話號碼
2. 按I'm not a robot旁的正方框
3. 再按「Submit」即可
1. 輸入電話號碼(必須連區號:香港+852)
2. 按I'm not a robot旁的正方框
3. 再按「Unlist」即可

上述兩項應用程式皆表示收到用戶要求後24小時內會將有關資料從可供公眾查閱名單移除。

公署正在研究進一步的跟進路向,包括:
  • 加強跨境/國際聯繫和分享情報;
  • 建議應用程式商店(App Stores)如發現或懷疑所供下載程式就個人資料私隱保障有不足之處,便考慮將有關程式下架;
  • 與相關政府機構和其他持份者加強溝通,以應付在智能城市中瞬息萬變、跨界別及跨境的個人資料私隱問題;及
  • 加強推廣及教育大眾及應用程式開發商/營運商以保障及尊重個人資料私隱,尤其是要懂得控制自己的個人資料,懂得取捨,衡量是否需要或值得下載有關程式,不是只為方便而罔顧自己或他人的私隱。

巿民可瀏覽公署的「網上私隱要自保」專題網站www.pcpd.org.hk/besmartonline/,取得更多保障個人資料私隱貼士。

-完-